贾汪区自建房屋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1。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组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值的产权房交换。

(2)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单价结合形成新建+同面积新建多层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3)被拆迁房屋评估选择置换法的,按照置换单价合并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宅每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基准价格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对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组的不可撤销的补偿和安置;

(1)未转为城镇户籍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地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申请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3)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迁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拆迁使用新宅基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或村民小组。拆除宅基地上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不具备易地建设条件的地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等值的产权房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在该宅基地上再次申请新建住房。原则应该是使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3.房屋拆迁其他补偿事项:律师应当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过渡期内的搬家补助费、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届满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与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旧城改造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被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 并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情况对方案进行修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房地产权属证明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相关费用,确保足额到位,并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个人达成协议确有困难的,在申请征地时应当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申请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