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财产
民法上传统的财产分类是根据权利客体将财产分为有形(实物)财产和无形(实物)财产。前者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如货物、土地和房屋,后者包括股票、债券和知识产权。有形(实物)财产的权利客体是具体的有形之物,而无形(实物)财产的权利客体是无形的“物”,如知识成果、票据等。以上分类是基于产权必须有客体的认识。但作者问的是,所有权总是有对象的吗?具体到每一类无形财产,比如股票、债券、知识产权,是否都有权利对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项权利的目标是什么?
在英语中,无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有几种表达方式:无形财产、res incorporated、诉讼中的选择、诉讼中的物等。相应地,有形财产或有形财产表现为公司财产、纳入的物、占有中的选择、占有中的物等。其中,无形、有形等词语是描述性的,字面意思是“看不见、摸得着”,指的是物体能否被人直观地感知和把握。如果把“无形”理解为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的物体,那么液化石油气、电力等东西就有理由被归为无形财产,因而无形财产不仅包括股票、债券和知识产权,还包括电力、液化石油气等。显然,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电力、液化石油气不能归为同一类财产,所以将“无形”理解为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的对象显然是不恰当的。这种观点侧重于财产的外部特征,未能揭示不同财产内部属性的差异,而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等“无形”财产与债券、股票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内部差异非常显著:液化石油气和电力虽然看不见,但债券和股票却很难说是客观存在的。它们只是书信形式的权利,记录了某种权利关系。因为不能直接呈现自己,只能用约定的标记和字母来表示。
那么,知识产权是像电力、液化石油气一样难以直观感知和把握,却能直接呈现自身属性,还是像债券、股票一样只能用标记和信任来表示的属性呢?这个问题有一定难度。首先,商标不同于作品和专利。如果我们认为商标权的客体是商誉,那么由于商誉不能直接呈现自身,只能用“识别标记”——商标来表现,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商标的性质类似于债券、股票;至于作品和专利,因为它们可以用语言表达,我们可以固定下来,它们的属性类似于石油天然气和电力,所以将其视为“无形”并不准确。(注:因此,人们常常解释说,知识产权虽然是“无形的”,但可以是“有形的”。有些人笼统地将商标、作品、专利等知识产权称为“无形财产”,并指出它们可以是有形的,这实际上混淆了财产客体的“自我呈现”,通过人为约定代表标记来指称。那些不能自我呈现而只能用标记来表现的财产,包括股票、债券、商标等。,实际上没有具体的权利对象。称它们为“非客体财产”比“无形财产”或“无形财产”更准确。
由于客体财产和非客体财产的存在,我们更倾向于接受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另外两对表述:“选在行动中、行动中的物、有形财产”。前者有时被翻译为“无形的准动产”,其中“准”字可以解释为合法占有,但尚未占有。这些财产包括版权、商标和专利。从字面上看,无形准动产是指“诉讼中”的财产,有形财产是指“占有中”的财产。这两种表述揭示了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的区别:无形与有形,不是根据财产的外在特征,即客体是否能被人直观地感知,而是根据财产的内在性质。无形财产往往是潜在财产(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无形财产都是准财产,债券是成立财产。)只有通过“诉讼”才能真正成为财产。例如,拥有专利和版权并不意味着拥有不动产。如果不能在商业上成功运作,就无法转化为实际收益,甚至可能带来负收益,成为负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只是准财产。有形财产总是表现为某种外在的有形之物(如房屋、电器)或无形之物(如电力、液化石油气),拥有它们就意味着拥有财产。(注:有些有形财产也是准财产,如河流、湖泊、海洋、山脉、草原等,虽然也可以作为财产客体,但不能自行衡量。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2页。)
龙,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