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如何避税?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实现职能和获得主要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加剧了避税问题。
(一)避税问题产生的原因
避税与反避税一直是税务工作的重要课题。避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不违法的手段。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达到避免或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避税的原因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对于纳税人来说,无论纳税多么公平合理,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在这种物质利益的刺激下,纳税人会利用各种手段避税,降低税负,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客观原因: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税收差异,如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差异、各国税收结构和税收负担的差异、各国税收减免和税收优惠措施的差异等。由于这些差异,纳税人可以利用住所转移、收入和财产转移以及国际避税地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电子商务使税收转移。
目前,各国之间,甚至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差异很大。在传统贸易模式下,跨地区、跨国的产品买卖在整个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和份额仍然有限,而网上交易则打破了所有地区、所有国家画地为牢的局面。
对于企业来说,他们会涌向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在那里建立网站进行经营,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对于高税率国家或地区的消费者来说,会通过互联网提示他们购买低税率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这必然会带来税收转移。
虽然中国征收什么税,什么税率,完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但目前税收任务仍是自上而下分配。此外,各地财政优惠政策不同,互联网贸易很可能带来新的税收转移问题。
(三)电子商务加剧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在国际税收领域。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政治权力的体现。大多数国家在税收管理上实行居民管辖和收入来源管辖原则,对本国居民来自世界的收入征税,对非居民来自本国的收入征税。
电子商务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地域分隔,商业交易没有地域界限,但税收也必须由特定的国家主体来征收,这些主体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自然有着不同的应纳哪些税的利益。在没有国界的自由网络空间,网民流动性和隐秘性极强,税务机关很难追踪和确定服务的位置和产品的使用情况,导致无法启动征税。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成熟,企业将更容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交易发生地,这将导致交易活动普遍向税收管辖权较弱的地区转移。
(四)互联网为纳税人提供了高科技的避税手段。
互联网的全球性、无国界性和高科技性,不仅为企业提供了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也增加了避税的可能性。在避税天堂建立基地和公司也将很容易,任何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天堂的网站与外国企业进行商务谈判和贸易。形成税法规定的经营场所,只把中国当成库存仓库。随着银行联网和电子支付系统的发展。一些公司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税收管辖权的“选择”越来越灵活。加密技术的发展大大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和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掌握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难保证其遵守税法。由此,避税与反避税的斗争将越来越激烈。
电子商务增加了税务检查的难度。
1税务机关必须掌握大量关于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准确的证据,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和稽查。因此,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将账簿、会计凭证等涉税资料保存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检查。这就通过对账目和凭证的跟踪审计,为税收征管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在互联网这种独特的环境下,由于各种票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而电子凭证可以很容易地被修改而不留任何痕迹,传统的凭证跟踪审计已经失去了基础。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体系的完善,网上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低到与国内相同的水平,一些银行开通了网上银行。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而如果信息来源是境外银行,税务机关很难监控到付款人的交易,从而对逃税者失去了重要的威慑力。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免去了大量现金的存储和运输麻烦。此外,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以使用匿名方式,这种方式难以追踪,在征管上比现金货币更难控制,流通速度更快,交易量更大。
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利用加密、授权等保护手段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保护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又要广泛收集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做好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于网络的反避税应建立新的征管模式。
这种模式主要是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中的避税问题做出快速反应,并提出对策,在跨地区税务机关或跨境税务机关之间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以应对可能日益增多的跨地区或跨境逃税行为。特别要密切关注跨国集团内部转让定价做法的更新,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流转税。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税收征管法》,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提供法律依据。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系统。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并提交企业网站、电子邮箱、计算机加密密钥备份等相关网络资料。
2.严格执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财务软件备案制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向主管部门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3启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所谓电子发票,是指纸质发票的电子图像。是一串电子记录。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银行,然后才能结算电子账户的付款。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方便税收征管。
4.采用电子报税。纳税人在线访问税务机关的网站。登录用户,填写申报表,电子签名后将申报数据发送到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税务局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并将验收结果返回给纳税人。如果验收成功,数据信息会传输到银行数据交换系统和国库,由银行进行转账。并向纳税人发送银行回单,完成电子申报。
5.确立电子账簿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6月1999+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显然,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形成的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应尽快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明确,从而建立起具有法律效力的、“可追溯”的、全球统一的交易轨道。
6.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经授权并履行必要程序后,税务机关有权查阅、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纳税人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同时。税务机关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培训精通电子商务的税务专业人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需要大量精通电子商务业务操作、具有扎实税务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税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这类人才的培养。如果税务人员本身不能掌握现代信息技术,不知道运行机制,那么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将无所适从,即使当局制定非常完善的税收征管条款,也只会是一纸空文。可以说,目前电商税收征管最大的难点是技术问题。因此,只有加大科技投入。只有改进征管手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才能充分利用现代化征管手段。真正提高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水平。
(3)税务机关参与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深远影响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时。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参与。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涉及面很广。作为税务部门,应主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货币的使用和管理、电子数据证据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的控制、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法律的制定。同时。我们还应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总之。这种新的征管模式实施的关键是税务机关必须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建立一定程度的信息沟通和共享。银、税、关一体化,建立社会化、规范化的税收保障体系,是未来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只有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税务人员专业素质的不断提高,才能对偷税漏税等一切涉税违法情况进行及时的网上核查,有效避免国家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