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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的编制原则是使电梯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能够满足电梯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基本要求,从而达到规范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的目的。
本规则的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刘新华·周培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何毅
北京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赵博瑞张迪华
上海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顾卫东,张元培
潘文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
刘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姚、黄永胜
奥的斯电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姜浩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曾健之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王志平
北京希望电梯有限公司的刘萍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使用管理.........................................(1)
第三章日常维护...................................................(4)
第四章附则(六)
附件a
客梯和货梯的日常维护项目(内容)和要求....................................(7)
附件b
液压电梯的日常维护项目(内容)和要求.....................(11)
附件c
杂物电梯日常维护项目(内容)及要求.........................................(14)
附件d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日常维护项目(内容)和要求...........................................................................................................................................(17).
电梯使用管理和维护规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内电梯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这一规定不适用于个人或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本规则是电梯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护保养)的基本要求。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有关单位可以制定高于本规则的工作要求,以保证待维护电梯的安全性能。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用户应当购买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投入,严禁购买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五条用户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以及实际使用情况组织维护保养。
用户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保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进行维保,并与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要求和双方权利义务。维修合同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的内容和要求;
(2)维护的时间、频率和持续时间;
(三)维护单位和使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至少有一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3)日常检查制度;
(4)维护系统;
(5)定期检查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经营者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
(八)事故或意外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电梯产权人(指个人所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1);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安装监督检查报告;
(四)用户与维修单位签订的维修合同(原件);
(五)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电梯驾驶员(适用于按照第九条第(五)项要求配备的电梯驾驶员)以及其他与电梯相关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证书;
(六)安全管理体系目录。
维保单位变更时,使用人应当持维保合同,在新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更换电梯内维保单位的相关标志。
电梯报废时,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超过1年或者使用期限跨越1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停止使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使用手续。
第九条用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随时与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保持有效联系;
(二)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查合格”标志;
(三)将电梯内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容易注意的显著位置;
(四)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以及应急维修和投诉电话;
(5)医院为患者提供的电梯、速度大于2.5m/s的直接用于观光的客梯、由驾驶员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驾驶员操作;
(六)制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所、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人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人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七)电梯被困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保人员实施救援;
(八)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再次投入使用;
(九)发生电梯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监督和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保养工作;
(十一)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十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及时采用安全节能新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节能水平。
第十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电梯运行进行日常检查,记录电梯的日常使用情况;
(二)制定并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
(三)检查电梯安全防范措施和警示标志,确保其完整、清晰;
(四)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标志;
(五)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需要停止使用时,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六)接到故障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电梯维保人员进行救援;
(七)监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护和保养,签署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
第十一条用户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2)设备及其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和报告;
(四)日常检查和使用记录、维护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6)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和使用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检记录或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等资料应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长期保存。
用户变更时,应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在用电梯应当每年定期检验一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交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电梯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正确使用电梯:
(一)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二)不乘坐明显处于异常状态的电梯;
(三)不使用不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拆除或者毁坏电梯部件和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荷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
第三章日常维护
第十四条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应确认新维护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后的电梯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计划,保证电梯的安全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本单位维护保养的不同类型(种类)电梯的应急演练;
(3)设立24小时维修电话值班,确保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排除。维保人员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及时到达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到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四)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详细记录;
(五)建立每台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用户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7)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电梯维保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并将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8)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检,自检应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定期检验前进行。自检项目应根据使用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本细则《电梯年度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中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检和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其他专用章的自检记录或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
(十)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时,及时告知电梯使用人;发现重大事故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电梯维护保养分为半月维护保养、季度维护保养、半年维护保养和年度维护保养。需要满足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D。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附件的要求、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的规定,根据被维护保养电梯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护保养计划和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洗、润滑、检查和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部件,使电梯符合安全要求,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电梯出现问题需要增加维保项目(内容)解决,应相应增加维保计划和方案,并及时调整。
通过维护保养或者自检,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内容已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对电梯进行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的,应当书面向使用单位提出。
第十七条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应当有记录。记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和主要维保单位的名称,电梯品种(型号)、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的原型号或改型,电梯的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单位、场所和单位的编号;
(3)维修单位、维修日期和维修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项目(内容)、维保工作、要求,以及易损件调整和更换的详细记录。
维护记录应当由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维保记录中电梯的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载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载客电梯、载货电梯)的曳引或者强制驱动,是指驱动方式、额定载荷、额定速度和层站次数;
(2)液压电梯,包括额定载荷、额定速度、层数、油缸数量和顶升类型;
(3)杂项电梯,包括驱动方式、额定载荷、额定速度和层站数;
(四)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额定速度、升降高度、步宽、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第十九条维保单位的质检(检验)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消防电梯、防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制造单位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用户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是电梯产权所有人,也可以是经电梯产权所有人授权或委托,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人。
日常维护保养是指对电梯进行清洗、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检查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其中清洗和润滑不包括零件解体,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2009年8月6日起施行。
详情查看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