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市公***资源一网交易,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资源交易,公***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基本原则)

本市公***资源交易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服务高效原则。第四条 (议事协调机制)

本市建立市公***资源交易整合***享议事协调机制(以下简称议事协调机制),研究、指导、协调公***资源交易整合***享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第五条 (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公***资源一网交易和交易平台整合***享,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经济信息化、商务、科技、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国资、体育、知识产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交易平台建设,履行行业监管职责。第六条 (平等交易)

本市保障市场主体平等开展公***资源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注册地或者所有制等为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公***资源交易活动。

鼓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对公***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第七条 (长三角区域协作)

本市推动长三角区域在公***资源交易数据***享、电子身份认证、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协同合作,促进区域内公***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和公***资源跨区域交易。第二章 交易目录第八条 (目录管理)

本市公***资源交易事项实行目录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将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资源列入交易目录。列入交易目录的事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交易目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经议事协调机制审定后公布实施。交易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九条 (目录事项范围)

下列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资源交易事项,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网络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二)土地使用权、取水权等自然资源使用权交易;

(三)国有资产股权、国有知识产权、国有技术、农村集体资产等产权交易;

(四)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

(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经营、公***空间广告经营、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场地承包经营等经营权交易;

(六)政府举办的体育赛事承办运营权、冠名权、赞助权、转播权等无形资产交易;

(七)碳排放权、用能权、排污权等环境权交易;

(八)机电设备、机电产品等招标采购;

(九)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的涉案资产处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交易目录的。第十条 (目录拓展)

下列公***资源交易事项,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

(一)采用非市场化方式配置的交易事项;

(二)通过二级市场进行的交易事项;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交易事项。

鼓励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提升要素流动效率和效益、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配置的数据、技术等其他要素资源,按照程序列入交易目录进行管理。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公***资源交易事项进入交易平台交易。第三章 交易平台与交易中心第十一条 (一网交易要求)

本市公***资源实行一网交易,交易活动通过交易平台进行。

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享主体、交易、专家、监管、信用等信息资源,实现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保障交易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公开透明。第十二条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由上海市公***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分平台组成。

市交易平台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易分平台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利用财政资金新建公***资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