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救援的具体介绍和法律展望
9月25日21时,在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载人航天发射场,长征二号F运载火箭搭载神舟七号飞船进入太空。
因为宇航员将首次在太空行走,“神舟七号”举世瞩目。“神舟七号的发射标志着中国航天事业迈上了新的台阶,必将推动中国航天法的立法进程。”国内一些从事空间法研究的法学专家是这样认为的。
真正的空间法还是缺乏的。
9月8日,江西省农科院下属的南方航天育种技术研究中心接到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的紧急通知:搭载神舟七号飞船进入太空的物种必须在9月15之前送到北京。据中国南方航天育种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介绍,从往年航天育种的经验来看,水稻容易发生变异,航天育种的情况比较理想。
“随着航空航天工业的发展,空间物体的数量将不可避免地增加。需要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利益的内容、许可和分配。”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空间法专家赵海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大米等空间物体属于法律应当调整的范围。
赵海峰告诉记者,中国在航天事业的许多重要领域已经跻身世界先进国家行列,但由于种种原因,中国航天立法严重滞后。
“事实上,中国的航天立法是非常可行的,因为我们不仅有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航天活动实践,而且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和规章。”赵海峰对航天立法的未来充满信心。
据了解,中国的航天政策突出地体现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2000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和2006年《中国的航天》白皮书中。这两份白皮书详细阐述了中国政府在航天领域的政策、立场和观点,是关于中国航天事业的权威文件。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1996年底,我国在航天技术管理和国际商业发射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大量实用有效的管理体系。原航天工业部相应的内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少有300部,涵盖了航天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航天立法的基础。
赵海峰表示,就民间空间立法而言,2001年2月8日颁布实施的《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空间活动的法规。该办法参考了联合国《登记公约》的规定,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赵海峰看来,“这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部门规章”。
2002年6月5438+2月至2月21日,《民用航天发射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生效。该办法确立了我国非军用航天器进入外空的许可管理制度。为了与之相匹配,民用航天发射许可审批程序也出台了。
“尽管如此,中国目前的空间立法仍处于数量少、层次低的阶段,还没有一部真正的空间法。”赵海峰说。
四大需求呼唤太空立法
“航天事业的快速发展和多年航天立法探索积累的经验表明,中国进行航天立法的时机已经成熟。”赵海峰说。
赵海峰认为,航天立法可以满足中国航天事业日益增长的需求。在空间活动中,无论是空间技术、空间应用还是空间科学,都有大量的内容需要法律来规范,需要制定统一的游戏规则。
"太空立法也是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需要."赵海峰说,中国已分别于1983和1988加入了联合国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和《救助协议》。这些国际条约中的一些相关条款明确要求国内立法予以实施;其中一些由于内容广泛,需要通过国内立法加以完善。
“航天立法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航天活动发展面临的一系列新问题的需要。”据赵海峰介绍,在联合国主导下制定的《《外层空间条约》》框架,主要是在外空活动时期制定的,当时国家是空间活动的唯一主体,主要目的是政治和军事需求。近年来,空间商业化和私有化的趋势席卷了许多航天国家。中国航天活动的主体也从单一的体制内国有主体转变为多系统、多元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参与空间活动的相关市场参与者之间出现了不同形式的合同关系;从事空间活动的政府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需要进一步确认。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场准入、商业管理、空间环境维护等问题,加强对空间活动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此外,及时为空间活动立法是国际合作的需要."赵海峰说,比如在区域合作方面,中国和其他国家推动签署了《亚太空间组织条约》,国际合作会涉及知识产权、技术转让、进出口许可等诸多问题,这些都需要法律进行调整。
空间立法应该规范什么?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加快航天立法步伐已经成为法学专家学者的一致愿望。然而,对于中国空间法应该规定什么,专家学者意见不一。
在中国航天员中心工作多年的法律人左小玉一直热心于我国空间法的立法研究。她认为,载人航天是一次风险很大的冒险,应该明确航天员的法律地位、航天员的注册国、管辖权限、航天员的权利义务、安全保障等。
“这是因为宇航员应该得到特别的尊重、特别的荣誉和特别的保护。虽然《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和《救援协议》中有相关规定,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希望国内立法能够弥补不足,保障中国航天员的权利。”左小宇告诉记者。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公法研究所所长、空间法学会理事李菊倩认为,我国空间活动的法制环境建设相对落后,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空间活动的规划发展、投资管理、商业发射服务、卫星遥感、卫星通信广播、卫星导航定位管理等进行规定。
“在空间商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也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李菊倩说。
据报道,根据《联合国登记公约》的规定,所有发射进入或超出地球轨道的空间物体都应进行登记,从而建立了强制性的空间物体登记制度。作为这一公约的成员,中国在联合国登记神舟七号的发射是理所当然的。
“虽然我国颁布了部门规章,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空间物体的国内登记,但法律规制还是空白。”赵海峰说,为解决国家对中国自然人和法人发射的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需要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维持对空间物体的管辖和控制。在未来的空间立法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建立空间物体国家登记,并规定登记空间物体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登记后的法律效力。
赵海峰建议,中国的航天立法应以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国内立法,从中国的航天实际出发,促进航天事业的发展,包括航天商业化。我们应该着眼于现有的制度,争取有所突破,特别是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