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西湖龙井茶产区,是指西湖龙井茶鲜叶产地,包括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西湖龙井茶基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以及基地以外,杭州市西湖区东起虎跑、毛家埠,南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社井、浮山,北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老东岳、金鱼井。
本条例所称西湖龙井茶安全追溯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茶专用标识),是指为提高西湖龙井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专门用于西湖龙井茶生产和销售的具有安全追溯功能的实物识别标签。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清晰,包括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第四条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遵循依法管理、绿色发展、品牌保护、行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统筹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工作考核责任制。
西湖区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协调本辖区内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西湖龙井茶产地所在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茶叶种植、茶叶采摘、加工和销售活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和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西湖龙井茶产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西湖龙井茶种质资源保护、品质改良和专用标志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规划和自然资源、数据资源、教育、财政、气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西湖龙井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开展西湖龙井茶标准化建设,完善西湖龙井茶种植、采摘、加工、包装、运输、贮藏等标准体系,定期公布西湖龙井茶实物参考样品,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者按照标准进行生产经营。
西湖龙井茶行业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第八条西湖龙井茶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引导会员依法生产经营,开展质量评价、技术成果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广、职业培训、技能竞赛等活动,促进西湖龙井茶产业发展。第九条西湖龙井茶每年鲜叶实际采制日期根据当年龙井组种、龙井43等茶叶的生长状况和天气条件确定,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第十条市人民政府、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西湖龙井茶文化的宣传教育,定期发布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对西湖龙井茶文化进行宣传。第二章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西湖区人民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记录和归档工作,以传承和传播的方式保护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各级文化广电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和认定。
鼓励西湖龙井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拜师、研究、传承、传播、发展、振兴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