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19法律主观题考试案例分析题(10.8)

案例:2065438+2002年5月,兴平市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成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大昌公司筹备阶段,任命兴平公司董事长马伟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伟委托甲方协助公司设立事务。

2012年5月25日,甲方以成立公司的名义与E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E的房屋作为今后大昌公司的登记住所。

2012年6月5日,大昌公司注册成立,马伟任董事长,甲方任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为65,438+00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厂房出资;甲方出资为设备一套(甲方申报价值654.38+0.5万元,未经验资)和现金654.38+0.0万元。

2013年2月,甲方在马伟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丙方、丁方的签名,将丙方、丁方的全部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随后,2013年5月,在马伟和甲方无异议的情况下,乙方将其名下登记的全部股份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不知情的吴庚,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出资的厂房所有权原属于马伟的父亲;2011年5月,马伟在父亲去世后通过伪造遗嘱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8月以厂房投资成立兴平公司,马伟持股80%。马父亲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嵬的弟弟马嵬。其次,甲方的现金出资654.38+0万元是其朋友满月出资,并于12年6月将该654.38+0万元从公司账户转入其个人账户,并按约定立即返还给满月。三、甲方投入的设备2065.438+02年6月初价值654.38+0.3万元;2013,1月,价值80万元。(203/ 4/5)

问题:

1.甲、戊双方以成立公司名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2013,1年6月,丙方、丁方能否主张甲方设备实际出资仅为80万元,进而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充出资责任?为什么?

3.甲方不能补足其654.38+0万元现金出资时,满硕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

4.马义可以要求大昌公司归还厂房吗?为什么?

5.乙方能否收购丙方、丁方的股权?为什么?

6.耿收购乙转让的全部股份?为什么?

答案分析

1.公司在设立检测中心中的民事地位

答案是有效的。设立中的公司可以实施法律行为。

筹建中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从事与设立法人相关的民事行为。《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是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有效。如果考生不了解在建法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很容易误认为发起人无权以在建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2.测试中心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答案是否定的,确定甲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设备交付和所有权转移到公司的时间为准。因此,应以2002年6月初的2065438+1.3万元作为认定甲方应承担相应补充出资责任的标准。

《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财产,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设立时未依法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确定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出资人应当补足差额。但以产权转让给公司时的评估价格为准。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考生,很可能会误认为房产的评估、定价应当以其他股东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责任为准。

3.测试中心撤回投资。

如回答已满,则不承担法律责任,相应的补充责任由主办方承担。

本题目考查2014修订前《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第三人垫付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且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公司成立后提取发起人出资偿还第三人的, 且发起人根据上述约定抽逃出资后无法补足出资偿还第三人,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共同承担因发起人抽逃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2014的《公司法解释(三)》修订版中删除了这一条,所以按照现行法律,这个题目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事实上,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即使第三人以基金的名义帮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也应当收回出资并偿还给第三人,第三人无需对公司或债权人负责。

这个问题提醒考生,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有哪些?内容经常变?主要原因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频繁修改或新颁布。复习时,一方面要注意学习内容的更新,另一方面要警惕历年真题的答案。

4.测试中心股东出资

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因为继承无效,马伟拿不到工厂的所有权,但他会投资工厂成立兴平公司。因为马伟是兴平公司的董事长,他的主观恶意被视为他所代表的公司的恶意,所以兴平公司不能取得工厂的所有权。其次,兴平公司将厂房再投资于大昌公司时,马伟也是大昌公司成立的负责人和公司成立后的董事长,大昌公司也不可能取得所有权。所以所有权还是应该归马毅,他可以要求大昌公司返还。

思路提出,马伟伪造的遗嘱无效,因此马伟不能取得工厂的所有权。《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有争议的,参照《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确定。马伟投资厂房成立兴平公司。马伟是兴平公司董事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兴平公司直接承担。马伟知道自己没有继承权,无法取得厂房的所有权。马伟的恶意是兴平公司的恶意,因此兴平公司无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厂房所有权。兴平公司将厂房转投资在大昌公司,马伟是大昌公司董事长。马伟的恶意,也是大昌公司的恶意。大昌公司也无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厂房的所有权,故该厂房的所有权仍归马伟所有,其有权要求大昌公司返还。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的考生很可能会误认为,虽然马伟不享有工厂的所有权,但投资公司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手续后,工厂的所有权就归公司所有,马伟无权要求返还。

5.考点股权转让

答案是否定的,乙方与丙方、丁方之间根本不存在股权转让。丙方、丁方的签名是甲方伪造的,乙方主观上不能善意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这个话题的关键是B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部分考生可能会误以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股权会转让给B。实际上,A将C、D的股权转让给B,B能否取得该股权取决于B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无论如何,乙方不可能对甲方的无权处分不知情,因此无权取得该股权。

6.善意取得考试中心的股权

答案是肯定的。乙方原持有的股权合法有效,可以有效转让给吴耕。至于乙方转让的丙方、丁方的股权,虽然无效,但乙方已将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吴庚已善意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吴庚可以主张股份已被善意取得。

这个问题和第五个问题不一样。第五个问题中,乙方明知甲方无权处分股权的行为,故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但在该问题中,吴庚是善意受让人,且已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故吴庚有权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如果考生不能正确区分两题的区别,很容易误认为吴庚也拿不到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