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如何处罚销售盗版光盘的行为?
一、国家如何处罚销售盗版光盘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下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的。与损害赔偿标准一致,赔偿范围以损失范围为准。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侵权损害表现在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后者是主要表现形式。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智力成果和工商信誉是无形的、无价的,侵权行为不会对其造成直接损害。对于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比如受害人为停止侵权行为、为诉讼调查取证所支付的费用,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这部分费用是因侵权行为而增加的,是被侵权人被迫扩大的支出,应当纳入直接损失的范围。因此,如果只看到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受到侵害,并没有像有形财产权那样直接表现为财产的毁损或灭失,因此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遭受直接财产损失是片面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只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至于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额无法弥补所遭受的损失。这不得不说与忽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关。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相关费用,在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应当承担被侵权经营者因调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协议》第45条也涉及上述费用。在确定直接损失时,既不能忽视它的存在,也不能放大它。例如,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著作权侵权损害中,被侵权人在创作或发行作品上所花费的费用属于直接损失。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为创作或者发行作品而支付的费用”并非侵权所致。根据民事责任因果关系原则,这部分费用不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并不是说只卖色情光盘就违法了。销售盗版光盘也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触犯法律的范围,也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根据涉案人数的不同程度,会涉及量刑不平等。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涉及到处罚和量刑。所以你不能卖盗版光盘,这样不仅会侵犯他作品的知识产权,还会触碰法律,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