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可以用实物和知识产权出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设立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七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设立或者参与设立民办学校,也不得改建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金、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影响公办学校的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的方式参与办学,并须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以收取管理费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取得办学收入。
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础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职教师,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自主招生,自主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的权益,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