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B复制不改电路算侵权吗?
首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模仿后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售应视为侵权,具体的判断要看具体的行为来分析。
1,抄袭电路板不侵权。印刷电路板没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2.集成电路的版权、布图设计和外观设计不能用来保护电路板。这是法律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目前无法克服,无法保护。
3.pcb复制属于逆向工程的范畴。自整个概念诞生以来,它一直受到广泛的争议。逆向工程的方法对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世界上所有的厂商都是用这种方法来了解别人产品的发展。如果这种行为被严格禁止,将会影响集成电路技术的进步。因此,各国在立法时都将此作为特定条件下侵权的例外。以教学、分析、评价布图设计中的概念、技术或者布图设计中采用的电路、逻辑结构、元件配置为目的,复制布图设计,并在此基础上将分析、评价结果应用于原布图设计,并据此制造集成电路的,不视为侵权。但是,仅以商业销售为目的,复制他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生产集成电路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第二,法律规定
我国《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有专门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本人智力劳动的成果,在其创作时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被认定为常规设计。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要求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布图设计应当由设计者本人创作;另一个是版面设计要在这个领域标新立异。非常规设计的判断是技术层面的经验问题,一般很难列出详细的判断原则和方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非常规的要求,即创造性的要求,并不追求专利法中不明显的发明跨度,而只要求与常规设计相比有一定进步的区别。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掌握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自主创造性和创造性的方法来处理审查和司法审判中的问题。
关于独立创作的判断,大多数论者主张采用著作权法中“联系”和“实质相似”的判断方法。也就是说,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为独立创造的前提必须是原告提出了接触的证据,或者至少证明了接触的可能性。只有在确定了联系之后,才应该进行实质性的相似性判断。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主要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思想的表达,二是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产业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