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资农业企业和大陆农业企业可以享受什么农机购置补贴?
第1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继续租赁。
为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保护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大陆出台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相关政策措施,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政策法规,在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在内的经营主体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后,包括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在内的流入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以保证其稳定的经营预期。
第二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转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管理。
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满足权利人的登记需求,内地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登记工作,将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相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超过五年(含五年)的,承包期届满的, 他们可以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登记或者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除非依法驳回。 台湾同胞和企业可以依法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登记林地经营权,或者按规定重新流转。
第三条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从事农业种植、养殖的,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晾晒、分拣包装、保鲜贮藏、粪便处理、检验检疫、大棚、农资和农业机械存放场所等设施,纳入保护性农用地管理,可依法使用普通耕地。
为完善保护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内地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保护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护地包括育婴房、用于养殖生产和服务生产的农资和农机存放场所,以及烘干、分拣包装、保鲜贮藏、粪便处理、检验检疫等与农产品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 纳入保护性农业用地范围,并明确了保护性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利用一般耕地。 要求各地因地制宜。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依法依规使用设施农业用地。
第四条台湾省同胞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资企业可以申请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并同等享受农业信用担保和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重点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业投入品采购和农产品收购等生产经营贷款。
关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为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中央财政从2007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并不断加大补贴力度。目前,补贴保险品种已增加到水稻、玉米、小麦等16个,基本覆盖了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主要大宗农产品。我们支持台湾同胞和在大陆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投资的企业用好相关补贴政策,实现更好发展。
论农业信贷担保。为解决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大陆于2015年开始建立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对农业政策性业务的支持,除了初期注资外,还有担保费和业务奖补。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公司提出申请。
论企业担保贷款的贴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在有效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帮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有效就业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吸引重点群体就业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或小微企业申请的贷款,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予以担保,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
关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供贷款贴息补助。2015起,福建省对台资农业企业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台资企业在当地发展。贴息后贷款利率由6%降至平均约1%,有效缓解了相关园区台企融资贵的问题,受到了台企的欢迎和肯定。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有关做法,对台湾同胞和福建省内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第五条台资农业企业可发行公司信用债券进行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用评价模式,提高台湾省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信用贷款比例,根据台湾省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融资需求特点,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目前,台资企业发行公司信用债进行直接融资不存在政策障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台资农业企业新兴质押,探索设立厂房、大型农业机械、活畜禽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农业政策性融资等业务;探索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入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依法合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申请信用贷款,选择银行的融资产品。
第六条在福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可纳入《台商台胞金融信用凭证》和台企台胞信用查询申请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提高贷款审核、担保和再担保效率。
2019中国人民银行在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展试点,向符合条件、信用良好的台商台胞颁发“金融信用证书”。目前,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泉州、漳州等地已开展“台商金融信用证书”认证工作,金融机构对台金融产品也从个人信用贷款拓展到企业信用贷款和信用卡。2065438+2009年7月,海峡两岸相关征信机构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面向台湾推出两大类八个品种的征信产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了解申领《台湾金融信用证书》的相关事宜。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申请相关农业补贴。
涉农补贴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发展与流通、农业绿色生产与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农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农村建设。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依法依规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等相关政策补贴,享受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支持;可作为服务主体申请政策性补贴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可作为建设或投资主体享受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相关优惠政策。可根据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申请相关补贴。
第八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在实施农业机械深松和免(少)耕播种项目的地区开展作业,可按本规定同等申请作业补贴;按照有关规定报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可以平等申请补贴。
内地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对农业机械深松整地、少(少)耕播种、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按规定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补贴。
第九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参与分拣包装、冷藏保鲜、储运、初加工等设施建设。,并对其在农村地区的保鲜设施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内地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以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域为重点,开展农产品贮藏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开展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及配套设备建设,积极落实农业设施用地和农业生产电价优惠政策。台湾企业可以加强与大陆企业的市场化合作,参与中国大陆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第10条鼓励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农村特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休闲旅游等农村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内地高度重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对推进农村产业融合、支持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作出部署。有关部门推动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并给予政策支持;支持打造集标准原料基地、精深加工转化、区域主导产业、紧密利益为一体的农业产业强镇,打造农村产业发展高地,示范农村产业高质量发展。大陆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发展,参与创建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打造一批促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有效载体和示范平台,助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村产业繁荣,实现互利共赢。
第11条支持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参与重型农机、渔业装备、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R&D、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围绕基础性、产业性、区域性农业科技问题,整合优势资源,创新运行机制,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牵头,建设了90个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和5个现代农业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平台效应初步显现。我们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积极参与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建设,与大陆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利益联结机制和协作机制;支持台湾同胞和企业在农业绿色投入品、智慧农业等方面开展布局和合作;利用科技创新中心提供的资源集中、政策优惠、机制创新等优势,培育新兴高科技农业产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第12条鼓励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依托贫困地区生态资源禀赋优势,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生态旅游、木本油料等特色经济林、特色种养业。
关于参与生态保护和修复。近年来,大陆开展了大规模的国土绿化行动。台湾同胞和企业可以通过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模式等方式,平等参与造林、抚育、管护等生态保护和修复任务;利用生态修复后的林木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获取收益;造林等生态修复产生的碳汇等生态指标的市场交易;通过公益模式,获得修复区域具有宣传价值的冠名权,授予荣誉称号,提高影响力。
关于参与生态旅游。台湾企业在保护各类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等要求,在贫困地区从事生态旅游经营活动(关于申请特许经营的政策文件正在制定中)。我们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引进先进的生态旅游理念和做法,积极打造以体验、健康、教育、体育、文化为主题的生态旅游产品,吸引周边人口就业,开展人才培训。
关于参与林草生态产业。5438年6月+065438+2020年10月国家发改委、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鼓励相关领域发展。我们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投资建设木本油料经济林、特种品种繁育基地、加工、冷链储运和运销企业。
13条鼓励台资企业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投资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良种场等。依法享受与农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可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投资水产品捕捞业。
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是激励育种创新、促进林草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们欢迎台湾同胞和企业积极参与植物新品种权的创造、保护和利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登录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和林草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了解申请流程和相关信息,依法依规提出申请。
关于依法投资畜牧业、养殖业和种苗场。台湾同胞和企业投资畜牧业、养殖业,建立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木种苗,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关于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水产品捕捞业。农业农村部将在福建自贸试验区开展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投资水产品捕捞业试点工作,制定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投资水产品捕捞业的专项规章制度,推动给予台湾同胞和台湾企业沿海县(市)居民和企业待遇,赋予其从事海洋捕捞的权利。相关程序将在相关规章制度出台后进一步明确。
第14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平等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林木良种培育、造林种草、防沙治沙、经济林生产经营、林草种苗生产经营,可以平等参与林草产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和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申报。
关于林草、造林、种草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大陆非常重视生态保护建设。“十五”期间,将专项实施青藏高原生态屏障区等重大项目,统筹中央和地方财力推进项目实施,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有关省区通过人工种草、改良退化草地等措施开展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对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台湾同胞和企业可以通过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相关项目投标,从事林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论林木良种的培育和林草种苗的生产经营。为保证大规模国土绿化对苗木的需求,提高林木良种利用率,大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培育林木良种的育苗单位给予政策支持。我们鼓励和支持台湾同胞和企业依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事林草种苗生产经营,依法投资林草种苗生产基地,培育优质林草种苗。
关于防治荒漠化。近年来,内地一直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防沙治沙,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各类社会主体开展防沙治沙提供条件。我们支持台湾同胞和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平等从事防沙治沙。
论经济林的生产与经营。《森林法》鼓励以生产水果、油籽、饮料、调味品、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开发。目前,中国大陆经济林面积超过6亿亩,年产值超过2万亿元。我们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结合大规模国土绿化和重点生态工程,围绕重点经济林产区建设经济林生产基地,发展采伐、仓储、精深加工、冷链物流、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
关于参股国家重点林业龙头企业的建议。根据《国家重点林业企业评选管理实施方案》,国家重点林业企业每两年推荐评选一次,国家重点林业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评价每三年进行一次。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并对推荐意见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估和选择。我们支持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请。
关于参与申报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根据《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认定和命名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管理局负责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和命名,每三年对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由省级林草主管部门申报,国家林草局对各地申报的示范园区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和企业可与相关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沟通咨询。
第15条台资企业可按规定与农垦企业合作,促进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
农垦是大陆农业经济的支柱和代表,是推进新型特色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力量。2019年,中国大陆(不含新疆兵团,下同)有34个垦区、1664个国有农场,土地面积1亿亩,其中耕地7804万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农垦企业总资产达到1亿元,实现营业总收入1亿元,利润总额1亿元。台资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与农垦企业在土地管理、技术享受、产品营销、农产品加工等方面开展合作,遵循市场规律,促进资源资产整合和产业优化升级。
16条支持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海峡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海峡两岸农业一体化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近年来,福建、浙江、广东等地利用地缘优势,在建设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建立台湾省农民创业园、开展两岸特色乡镇交流等方面先行先试,实施了一批对台农业合作的政策措施和项目,为推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大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申请设立两岸乡村振兴合作基地,深化两岸农业融合发展。
17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省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立的台湾省农民创业园,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和农林设施的投入。
2017年以来,大陆大力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创建200个农村工业一体化和发展示范园区;中央财政共奖励1亿元支持1、51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构建了中央、省、市、县共同推进的建设格局。大陆支持台湾省农民创业园聚焦县域优势特色主导产业,积极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和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申报新设立的台湾省农民创业园,为台湾省农民和青年在大陆就业创业创造更好的条件。
18条鼓励台湾省乡村建设规划设计师在大陆从事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现行国土空间规划服务管理办法,台湾省乡村建设规划师可积极参与市、县及以下详细规划(含村庄规划)的编制,以及法定规划以外的城市设计、法定规划的初步方案研究。有关部门已将这部分技术市场完全留给市场机制进行调节,不再需要额外的规划资质要求。台湾省乡村建设规划师可以利用好乡村振兴的机遇,积极参与乡村规划、美丽乡村建设、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利用。
第19条台湾省同胞在大陆从事农渔业生产的,可申请创业培训,扎根农村、服务农业、带动农民的,纳入培育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行动范围。
近年来,一批台湾省同胞投资农村,从事农渔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地方特色产业。大陆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将台湾省同胞纳入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支持范围,鼓励其回乡创业。
第二十条从事水利领域设备生产的台资企业,可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和技术申报进入《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
为扩大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促进其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水利部自2007年起每年组织科技推广中心遴选先进、经济、成熟的技术、产品、材料和工艺, 编制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者颁发了《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成为水利行业获取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重要渠道,有力地促进了水利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大陆欢迎和支持拥有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的台资企业积极申报先进实用技术列入《指导目录》,通过《指导目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水平。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可直接向水利部科技促进中心申报,或通过企业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
第21条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以平等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 * *推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2019以来,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两岸标准化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和实施,推动《台式乌龙茶》(GB/T 39563-2020)、《台式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9562-2020)两项国家标准的批准发布。大陆鼓励台湾同胞和企业参与茶叶、水果、花卉等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工作,在标准制定、征求意见和实施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两岸标准互联互通。
第二十二条支持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与供销合作社系统农产品企业和协会合作,推广和销售优质农产品。支持台湾省同胞和台资企业参加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拓展大陆国内市场。
近年来,为帮助台胞台企拓展中国大陆国内市场,商务部、供销总社等部门指导举办各类线上线下农产品订货会、对接会,帮助台胞台企与优质农产品流通企业对接,取得积极成效。大陆将继续支持台胞台企与中国水果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等行业协会对接,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大陆举办的水果、茶叶采购对接、展示、技术交流等活动,开拓大陆国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