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了解诈骗会留下记录吗?
1.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虚假信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的;
(二)骗取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救灾募捐为名实施诈骗的;
(四)骗取残疾人、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是诈骗公私财物虽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认罪、悔罪的,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二)在一审宣判前,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或者退赔;
(三)不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所得赃物较少,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理解;
(五)其他情节轻微,无危害的。
三、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对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诈骗不特定多数人,且诈骗金额难以查证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5000余条;
(二)拨打诈骗电话500次以上的;
(3)欺诈手段恶劣,危害性大。
前款规定的行为次数达到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的十倍以上,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5条
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提出申诉的,应当转交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宣判的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