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对当今社会的影响

公共财产理论与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

罗马法为公共使用的目的定义了几种类型的财产。所有的公共财产都是无形的,这意味着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具体有以下三类:一是有* * *物(res公社),即供人类共同享用的东西,如空气、阳光、海洋;二是公共财产(iespublicae),即罗马全体公民共有的东西,如河流、公路、牧场等。第三种是公共财产(resuniversitatis),即市政机构的财产,如剧院、斗兽场等。盖有世认为,上述物不能视为任何人的财产,它们是一定社会的全体成员共有的。罗马法中的公有财产理论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公有领域”建立的思想基础。1709年,英国安娜法案首次设定了“文学艺术的公共领域”。1787年美国宪法提出了知识产权的“三P”原则:“促进学习”、“维护公有领域”和“保护作者”。由于公共领域的出现,知识、技术和信息被分为两部分:专有知识产品和公共知识产品。后者包括不受知识产权保护、供公众免费使用的知识产品,以及因知识产权保护期满而进入公共领域的知识产品。

买卖理论与知识产权转让

罗马法中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很多,如民法中的所有权转移、强制出售、准诉讼弃权;民法上的所有权转移主要是交付。交割是最常见的私有财产买卖方式,但仅限于有形之物。无论是动产的单纯交付,还是不动产的单纯交付、长手交付、手内交付、易位交付,都是有形之物的交付。无形物的买卖不能采用标的物交付的方式,于是罗马人创造了“法定交付”(cessio in jure),即通过模拟诉讼确认所有权的方式取得所有权,也称“法院让与”,主要适用于无形物(如继承权、地役权)的转让。作为一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准诉讼弃权”的显著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和程序化,即通过模拟诉讼确认所有权的转移,使无形物的转移获得一种正式的公开程序,这种程序的公开性使财产的转移更加有效。美国学者认为,这一理念与现代法律中的知识产权转让原则相同,即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和其他法律形式进行,并应经过主管机关的登记或审核。可以说,罗马法将公开性和程序化作为无形财产转让的特殊规定,对后世的知识产权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无形侵权理论与知识产权保护罗马法规定,私人犯罪的四种形式,即盗窃、抢劫、损害、侮辱,都是对财产和人身伤害的侵害。其中,侵犯财产最初仅指侵犯有形财产,即有形之物。随着罗马法的发展,侵犯有形财产的规则逐渐适用于无形损害。根据美国学者的研究,罗马法学家托马斯对“富尔特文格勒”的盗窃是这样解释的:“盗窃是对物的欺诈性性侵犯,包括物本身或其使用权或所有权”。在罗马的* * *和时期,“偷窃”的概念被扩展到“一切旨在剥夺他人财产的行为”。隐形侵权不以非法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以非法“权利占有”为特征。权利人遭受无形侵权时,除了请求占有令状(主要是禁止令)救济外,还可以提起罚金诉讼、损害诉讼和混合诉讼。这种无形侵权的特征描述和救济措施无疑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依据。

古罗马法留给后世最大的财富就是罗马人的私法理念和原则。其物化的财产结构缺乏包含无形财富的权利形式和制度空间,具有不可避免的历史局限性。然而,罗马人创造的“无形财产”及其相关理论为无形财产的现代革命提供了关键的概念工具和思想材料,做了必要的理论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