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
法律主观性: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法是创设权利的模式,是准财产权的模式,是保护财产,而反不正当竞争是侵权的模式,是禁止的行为;权利创设模式是事前、积极、普遍的,反不正当竞争是个案、事后、消极的。联系在于,创设权利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模式可以相互转化。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