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鉴定费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鉴定费,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内提供鉴定材料,并预交鉴定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商标、专利等行政案件各100元,其他行政案件各50元、10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鉴定费按照财产数额缴纳,1万元以下的按照50元缴纳,654.38+万元以下的按照2%、20万-50万元、50万-654.38+0万元、654.38+000-缴纳。

一、民事诉讼鉴定费

(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支付;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0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按次缴纳;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次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部分,据实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次缴纳;10,超过2000万元,按付。

(2)非财产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离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第二,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过程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应当预交鉴定费,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的鉴定申请经法院批准后,由双方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证据明显不足。

(四)其他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

5.瑕疵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者补充质证解决的,不再重新鉴定。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的鉴定费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供,鉴定费应当预付。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商标、专利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每件交纳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