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支持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近日,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促进职业学校校企合作办法》。《办法》通过明确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目标、原则、实施主体、合作形式、推进措施和监督检查,确立了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基本制度框架。《办法》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创办或参与创办职业学校,设置学生实习、学徒和教师实践岗位。《办法》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

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介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内在要求,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2017年底,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更加注重产教融合,《办法》更加注重校企合作。两个文件共同形成了在职业教育领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政策“组合拳”。

目前,全国已建立1400多个职业教育集团,覆盖90%的高等职业学校和70%的中等职业学校,吸引约3万家企业参与。但是,校企合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不高、参与度低、“一头热”、“两张皮”等。为此,《办法》明确,职业学校与企业可以根据就业市场需要,合作设置专业和制定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教材和教具,开展专业建设,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合作企业的意见。教育部门要支持校企合作新设专业,满足就业市场需求。同时,要求职业学校招聘有密切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业代表加入董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审议。

针对校企合作最需要的教师,《办法》提出,职业学校应当将参与校企合作情况作为教师绩效考核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职务(职称)评优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同时,经学校或企业同意,职业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根据合作协议分别在企业或职业学校兼职的,其工资待遇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确定。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具有知识产权的职业学校、教师和学生,可以依法依规在企业中以固定价格入股。职业学校和企业根据双方协议对共同开发的专利和产品享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自主权。

《办法》还规定,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企业在职工教育中发生的费用,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人介绍,教育部将围绕服务“中国制造2025”,根据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选择约10个省份、100个城市、1000个示范职业学校(职教集团)和企业,研究制定并启动实施“十万”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