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
根据《滁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滁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六)四项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