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
2.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出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法定义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不能证明的,承担败诉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认为自诉人的控诉证据不足时,可以要求补充。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有权驳回自诉。被告提出反诉的,反诉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当在当事人出示证据的基础上,主动调查庭内外争议事实,待事实调查清楚后才能处理,不能被动依赖双方出示的证据。
法律不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证言而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承担定罪的举证责任。但是,被告人可以提出关于量刑的证据,如果他对量刑有主张,他就有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应当对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损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