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视频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一般分为两类,具体来说是国内法和国际法。
扩大知识面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使用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内立法的起源
知识产权法,如版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知识产权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等有关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定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TRIPS协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专利合作条约等。
其中,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被认为是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覆盖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约束性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发挥了重要作用。
法律特征
无形财产权;确认或裁决必须由专门的国家立法直接规定;二元性:既具有某些人身权(如签字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专有:知识产权是权利主体专有的。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特别规定,除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者使用该权利;
地域性:一国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境内发生法律效力;时效性: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