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是否应该强制“网上无假货”?

9月29日,商务部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消息称,电子商务法已由全国人大完成一读。相关职能部门也表示,电子商务的平台企业第一义务是“通知-删除”,即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网上销售侵权商品的,应当通知平台,平台有屏蔽和删除信息的义务。

目前,网络零售已占中国零售总额的13%以上。但是,网络假货问题一直比较突出。20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前,关于电商平台与入驻商家的关系,一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适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商场出租专柜”的规定,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也有人认为,电商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三条权利义务规则:一是原则上消费者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第二,如果电商平台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信息,消费者也可以向电商平台主张赔偿;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者利用其平台实施侵权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平台、入驻商家、消费者三方利益的平衡。由于电商平台的海量性,带来了中国网购前所未有的繁荣,但也给平台的监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且平台本身也不是执法机关,很难采取硬措施来处罚假货店铺。另一方面,个别电商平台明知故犯,故意装糊涂,默许、纵容售假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因此,法律确立了平台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

这次相关职能部门提到,平台企业遇到假货投诉时,首先要履行“告知-删除”的义务。我应该说。这个义务是“最基本的”。这是《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普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侵权的责任。这种较低的义务还有一个名字叫“避风港原则”,相当于把责任转移到“用户”和入驻商家身上。

在电子商务的法律关系中,平台与入驻商家的关系肯定比普通网站与用户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不能简单适用《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规定,这就需要未来的电子商务法更好地界定各方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强化电商平台对商家合法性的审查义务,倒逼平台更好地履行监管责任,确保网上无假货。比如电商平台主动推荐和推广的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必须完善。再比如,虽然目前平台对售假没有执法权,但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可能会规定平台有强制交出售假线索的义务。

期待电子商务法早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