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著作权、作者权和版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一个概念,原意是“作者的权利”。与英美法系的著作权法相比,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多地把作品看作是作者人格的延伸和精神的反映,而不是普通的财产。所以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更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著作权的转让有很多限制,但一般不允许转让和放弃人身权。有些大陆法系国家甚至不允许版权转让。同理,员工为了完成雇主分配的任务,仍然可以获得自己完成的作品的原创版权,雇主只能通过合同转让或者被允许使用作品的产权。
“版权”是英美法系的一个概念。从它的英文原文可以看出,著作权的本义是“复制权”,是法律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作品,损害作者经济利益而创设的权利。英美法系国家从未将著作权视为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而是视为鼓励和刺激作品创作的公共政策的产物。相应的,版权的重点是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作品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作者的财产,而与作者的精神和人格关系不大。因此,著作权可以像其他有形财产一样自由转让。同时,雇员在受雇期间为完成雇主委托的任务而创作的作品,也被视为雇主而非雇员的财产,其著作权由雇主享有。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甚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雇主被视为作者。
英美法系的“版权”与大陆法系的“作者权”有相似之处。版权和作者权都是赋予作者在有限期限内可以转让的垄断权,强调的是对作品的复制权,并且都可以随着技术的发展而改变。但是,“版权”和“作者权利”是有区别的。“版权”强调其保护作品的经济价值,法人是第一权利人,“作者权”强调其保护作者的人身性,自然人是第一权利人。著作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作者权的内容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著作权客体的范围很广,包括文学作品、科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艺术作品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和通过电缆传输的节目,还有印刷版式。作者权的客体主要是指作品,而录音制品、广播(电视)节目、通过电缆传输的节目和印刷版式是邻接权的客体。著作权主体的范围也很广,除创作者外,还包括录音制品和电影的制作者、广播机构、有线传输节目企业和印刷品的出版者。作者是自然人,而法人或其他组织是邻接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