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院合作协议(2)
养老院合作协议范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本着* * *出资,合伙经营,* * *享受收益,* * *承担风险的原则,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全体合伙人签订如下协议,* * *将共同遵守。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夕阳红养老院(普通合伙)
营业地点:光明市蒙牛区北北山路007号
合伙期限:十年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合伙宗旨:服务社会,进一步发扬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帮助老年人安全度过晚年。经营范围: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生活照料等综合服务。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
合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地址:
朱子恒320322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区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号楼806室
唐322333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区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号楼906室
何伟325366XXXXXXXXXXXX光明市蒙牛区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号楼706室
侯帅333234 xxxxxxxxxxxxxx 1106光明市蒙牛区北北山路美食雅苑4号楼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1.合伙人:朱子恒
以现金出资5万元,以房屋价格出资15万元,合计出资20万元,占出资比例65,438+05%。
首次实缴货币出资2万元,评估价15万元的房屋一套,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剩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唐
货币出资15万元,汽车出资15万元,合计出资30万元,占出资额的25%。
第一次实缴货币出资10万元,卡车10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3.合伙人:何伟
以货币出资50万元,占出资比例45%。
第一次实缴出资30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
4.搭档:侯帅
货币出资20万元,占出资额的65,438+05%。
第一次实缴出资10万元,应当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两个月内缴足。
动词 (verb的缩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利润分配:以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比例分配。
损失分担:合伙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不及物动词合伙事务的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何伟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归合伙企业所有,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不执行交易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交易的合伙人,检查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并有权查阅账簿。
下列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变更合伙企业名称。
(二)变更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场所的位置。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房地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用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管理人员。
(七)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八)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九)修改合伙协议。
(10)新合伙人加入。
其他事项由一人一票、全体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
七、加入和退出。
1,录取
(1)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
(二)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新合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4)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出合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出合伙企业:
(1)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二)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然退出: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个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
(4)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定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存在不当行为;
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的名人。驱逐在被驱逐名人收到驱逐通知之日生效,被驱逐名人退出合伙关系。被除名的名人对除名决议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退股可以用现金或者实物返还。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照比例承担债务。
八。争端解决方法
合伙人因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连续30天未达到法定人数;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企业解散后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通知并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承担,也可以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由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于15日内报送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时,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X.违约责任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具体赔偿金额由合伙人根据损失大小协商决定。
XI。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五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