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大火后的重庆中山古镇

文物古建筑消防安全导则

文物古建筑防火警示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博物馆火灾诱因增多,文物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文物消防安全形势更加严峻。

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的指导意见》,共22条。

一个

完善责任制。

(一)明确文物消防安全责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将文物、博物馆单位周边严重影响文物消防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当地政府搬迁改造计划,一并整改;要根据本地区文物资源的特点、保护和利用情况,认真分析研判文物消防安全形势,研究火灾防控措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明确承担文物消防安全监管的内部机构和人员,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实行公示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使用”的要求,落实文物经营使用者的消防安全直接责任。

(2)健全消防组织。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设立(明确)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距离消防救援队伍较远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一级博物馆,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消防器材,并组织队员定期进行防火训练和灭火演练。其他文物、博物馆单位要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配齐人员和消防器材,加强值班待命和巡逻检查。

(三)落实文物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博物馆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履行开展消防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任务。文物、博物馆的保卫机构应当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科学评估火灾风险。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坚持源头管理,根据本单位和周边环境的保护、管理、利用现状,全面查找火灾事故的可能原因和风险源,分析评估风险类型和程度,列出火灾风险隐患清单。建立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实施风险等级管理,逐一提出风险控制要求,采取有针对性的火灾风险防范措施。

(5)加强制度建设。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巡查检查、日常值班、用火用电管理、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火灾隐患整改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制度落实的保障机制,通过日常监督检查、考核、奖惩等,将制度落实到消防安全管理的各个岗位、各个环节。,从而实现消防安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精细化。

(六)严格生产生活用火。

禁止在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楼道内使用明火、吸烟,重点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标志。严格控制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使用明火,根据文物消防安全需要,明确禁止吸烟区域。确需在文物建筑内进行宗教活动或者居住建筑内使用明火的,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指定安全场所,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使人员远离火源。非宗教活动中不得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点灯、烧纸、焚香。

(7)严格安全用电。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全面评估其电气安全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电气安全检查和维护。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规范电气线路敷设,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严查治理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量超标、无短路保护装置、擅自接驳电气线路、使用“三无”电气产品等问题。不允许在文物建筑上直接安装用于“照明工程”的灯具,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要保持安全距离。

(八)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物品。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用于生产、生活、经营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者堆放柴火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道,不得堆放木柴、木材等易燃物,并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标志。

(九)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器材。作业人员进场前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技术条件应符合消防要求。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应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的易燃、可燃材料应安全存放,现场的废料、垃圾等可燃材料应及时清理。员工宿舍和施工作业区应分开设置,施工所需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

(十)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应当按规定提前将活动方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批。组织者应当进行消防检查,增加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设备,在现场安排专(兼)职消防员等应急力量,提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在活动期间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和看护。

严格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

(十一)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检查,每天进行定期消防检查。在对公众开放期间,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加强夜间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和消除。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强人员值守。

(十二)开展监督检查。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文物、博物馆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督促整改电气隐患、生产生活用火、违规烧香烧纸、施工作业违规用火、易燃易爆物品管理不善、消防设施设备不完善、安全管理不严等突出隐患和问题,提升文物、博物馆单位火灾防控能力和水平。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挂牌督办,跟踪督促隐患整改。

加强消防基础设施。

(十三)加强消防设施建设。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深入推进“文物安全工程”的实施,加大文物消防设施设备的投入,结合文物建筑修缮和博物馆改造工程,同步增设消防设施。文物建筑消防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最小干扰”的原则,不得破坏文物和历史环境。

(十四)严格消防设施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消防系统的功能,保证正常有效的运行,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文物消防设施设备应每月维护一次,每年全面检测一次,确保其功能正常。严禁擅自关闭和停止使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要确保文物、博物馆单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禁止占用防火间距,严禁堵塞或封闭消防车通道。

(15)强化科技支撑。

要充分利用先进适用的设施设备,积极推广使用远程监控、智能监控、安全用电、高效防灭火等方面的先进设施设备和技术,增强文物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能力,利用无人机等设备对古村落和大型文物建筑进行智能巡查,不断提高物防技术水平。

增强应急能力

(十六)科学编制预案。

基层文物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工作联动,针对本地区主要火灾隐患、建筑结构材料、空间布局、可移动文物收藏和重点文物、博物馆单位保护利用现状,指导文物、博物馆单位按照“一户一策”的要求制定应急预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性、适用性、有效性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班次、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及其报警、疏散和灭火,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和民俗活动人群集中的重点时段,要制定专项规划。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本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演练的指导,修订完善消防救援预案,发生火灾要早灭小,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文物财产损失。

(十七)有效处置火灾事故。

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要立即报警并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扑灭初期火灾,有序组织人员疏散,及时抢救不可移动文物。火灾事故发生后,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认真整改火灾隐患和问题,切实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火灾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严禁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八)大力开展警示教育。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大力开展文物防火警示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麻痹大意、侥幸心理和失职行为。要利用典型文物火灾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和宣传挂图,加强对重点人群的警示教育,增强火灾风险防范意识。

(十九)广泛开展常识宣传。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基层文物、博物馆单位和周边社区,开展“入户式”、“网格化”宣传,将文物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5_18博物馆日”等活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文物消防工作。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悬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二十)深入开展专业培训。

文物、博物馆单位要组织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新员工岗前培训,培养一批会管理消防、会操作消防设施设备、会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消防安全“明白人”。

严格监督和问责

(二十一)严格落实检查评估机制。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文物安全监管机制,采取书面监管、现场监管、挂牌督办、通报曝光、约谈等方式,严格监管文物、博物馆单位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和火灾事故处置情况,将辖区文物、博物馆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指标,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到位、消防安全措施有效。

(二十二)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文物、博物馆单位发生火灾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员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事故教训未吸取的要求,查明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文物、博物馆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文物建筑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逐级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主要履行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健全专门机构和兼职消防队。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防灭火训练。

第三,严格管理消防设施

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器材和设备,并确定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保持防火距离。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的文物建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文物建筑及其保护范围的毗邻地区不得擅自扩建或修建建(构)筑物,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加强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功能。

第四,严格消防管理

严格控制文物建筑内使用明火。确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内使用明火时,应当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使人员远离火源。

五、严格用电管理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和电器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宜的电气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应采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一般不允许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电器。确需使用的,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执行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自拉接电气线路,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等保护措施。定期检查和测试电路和电器,以确保使用安全。

六、严格管理危险品

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用于居民生产、生活的居住类文物建筑,以及用于住宿、餐饮等功能的其他文物建筑,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燃气和堆放柴草等可燃物的,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其他文物古迹和古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道,不得堆放木柴、木材等易燃物,并应明显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烟火”等标志。

七、严格大型活动管理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进行防火检查,添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设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提前组织演练。根据规定,活动和消防措施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方可举行活动。

八、全面开展消防检查。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消防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和使用单位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消防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消防检查;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消防水源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六)是否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情况;

(七)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是否按规定允许烧香、打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对前款第(三)、(四)、(六)、(七)、(八)、(九)项进行日常消防检查;文物建筑对外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加强夜间检查。

九、开展消防演习。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各自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各班次、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及其报警、疏散和灭火,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关键时期,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专项预案。

十、认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掌握防火技能。单位人员应了解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报警,扑灭初期火灾,疏散、逃生、自救。要结合实际向社会公众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悬挂消防安全宣传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