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成权与请求权的区别

1,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凭自己的行为(如追认、授权、撤销、弃权等)就可以引起某项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民法原理》,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6月1983,1,第34-35页。

2.形成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也有人称之为功能变更权。形成权的主要特征是权利人可以凭自己的意志行使形成权,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形成权按其功能有三种:能使法律关系发生的形成权,如承认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权利;拥有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债务选择权;拥有可以终止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王黎明、郭明瑞、方《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版130-131页。

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单方行为改变法律关系效力的权利。包括追认权(如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选择权(如选择标的将所选债务变为特定债务的权利)、撤销权(撤销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权利)等等。——郭明瑞《民法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4月1988版1,第31页。

4.形成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童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学出版社,1990版,第39页。

5.形成权是根据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特点是单方意思表示足以使已存在的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终止,从而突破了古代民法中双方法律关系非因约定或其他法定事由不得变更的原则。——张俊豪《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版,第85页。

6.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以自己的单方行为就可以创设、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比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被代理人撤销委托,就可以消除委托代理关系。——刘景伟主编《中国民法》,厦门大学出版社,第45页,1995。

7.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的行为可以引起一项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民事权利。例如,追认权、放弃权、撤销权、别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援主编《中国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第82页。

8.形成权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行为改变自己与他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权利。如撤销权、撤销权和追认权。形成权的主要功能是权利人可以单方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失。但需要注意的是,形成权也与请求权密切相关,即形成权的行使往往是主张债权(或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条件。形成权赋予了一方当事人根据其单方意思干涉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利,如何保护另一方当事人也很重要。因此,每一种法定形成权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权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可以不受条件和期限的限制,避免将对方置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8月,第1版,第66页。

9、形成权(Gestaltungsrecht),因为一方的行为是改变或消灭某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这个名称,始于塞克勒,逐渐被普通学者所认识。然而,有些被称为Recht der rechtlichen Konnens,有些被称为Recht auf Rechtaenderung。总的来说,这本书用的是形成权这个名字。形成权具有发生权,如无权代理的承认。那些有权利改变的,比如选择债务的权利,都是。那些正在消灭权利的,如撤销、抵销、解散和继承、放弃等,都是。——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0页,1997。

10,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可以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马俊举、于艳曼《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83页。

11.形成权中,权利人可以利用其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单独行动的方式变更权利(即权利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如承认权、选择权、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考形权与支配权的区别在于形成权的表现形式,形成权可以在没有他人协助的情况下依法产生一定的效力,支配权的行使只有在没有他人行为的情况下才有效。——梅忠燮《民法精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6页,1998。

12、形成权,根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者产生其他法律效力。如果不是支配权,权利人不得不为特定的行为而为,而是根据特定的行为而为,这就使其具有特定的法律效力。属于前述的权力权利,因其功能而得名。法律有时以诉讼的形式使权利人行使形成权,与判决形成法律关系,称为判决,其诉讼称为形成权诉讼。债权人的撤销权、否认婚姻子女权、离婚权、解除收养关系权都属于它。——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5-26页。

13、形成权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改变法律关系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民法》,王黎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6页。

14,法律关系发生,内容根据权利人的意志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称为形成权。形成权是根据意思表示赋予权利人一定法律效力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是被约束,必须容忍这种形成及其法律效力。——王泽鉴《民法通则》(修订版)2000年,作者自编版,第105页。

15.权利人根据自己的行为改变(包括发生、变更或消灭)自己或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利称为形成权。——龙《民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143页。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权利,如债权。——主编佟柔

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第39页。王黎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46页。

2.请求权是Windeschrecht发明的,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索赔,通常可分为

绝对请求权和相对请求权,前者是普通人的请求权,其内容是要求不作为。

因此,它始终是一种消极的主张。所有因物权或其他控制权而产生的债权都属于他们。后者是特定的

人的主张,其内容不仅是请求某一行为,而且是请求它不是某一行为,所以有肯定的主张和

两种否定的说法。这两个债权对于债权的内容来说是足够的。——胡长清《中国民法概论》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5438+2月1版,第41页。

3、请求权是指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它包括对物的请求权和对物的请求权

人民的索赔权等。,如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马俊举、于艳曼撰写《民法原论》(第一卷)

)法律出版社,1998,第83页。

4.请求权是对特定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举足轻重。

纽约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对于它的功能或恢复都是不可侵犯的。

一个完美的国家必须依靠请求权的行使。请求权(Anspruch)是伟大的德国法学家温德尔写的。

(Winscheid)罗马法中Actio发展的概念认为,除了诉权(公权)之外,还有实体法。

网络上的请求权(私权)是对法律的一大贡献。——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92页。

5.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权利。求偿权

人不能直接控制权利客体,其权利只能通过权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来实现。请求

权利是以基本权利为基础的,有了基本权利才有诉求。请求权可以根据不同的基本权利进行划分。

对于: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主张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格权请求权;身体

请求权等。-《民法》,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九月第一版,38页。

6、请求权(Anspruchsrecht),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是啊。其作为或不作为称为给付(《民法典》第199条)。作为物交付时,由权利人负责。

物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对义务人有交付的权利,与支配权有很大区别。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6页。

7.请求权是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相对权的一种形式。请求权的双重含义:第一种含义

这是一个旨在获得特定利益的要求。其他人可以“要求”这种支付方式。至于对方是否真的能得到

得到想要的报酬是另一回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53 (2) (2)条规定,

诉状必须说明“索赔权”的理由。这里的请求权是在上述意义上作出的

供使用。至于该诉讼在实体法上是否成立,则不问。第194条第1款将请求权定义为

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事情的权利。这种请求权可以作为基于实体法的请求权而存在。

求权是前提。另一方面,这种基于实体法的主张不一定要(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

方式)已经提出。请求权的存在不受有人主张与否的影响,也不受债权的影响。

你意识到他们的主张的影响了吗?根据198条的规定,请求权一旦形成,消灭时效通常开始。

从一开始。前者指的是程序法上的请求权,后者指的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比如德国民法典的12。

第65438条第二句和第1004条第1款第二句规定,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权的诉讼”。这里指的是什么

这是一项普通的实质性索赔。——迪特·梅迪库斯,德国民法将军邵建东译

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66页。

8.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要求的权利。求偿权

它在利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为任何权利,无论是相对的还是绝对的,为了发挥其功能,

或者说要恢复一种令人满意的状态而不受到侵害,就必须诉诸请求权的行使。债权是典型的债权。惠亮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第79页。

9、请求权是指,不以物的支配权为内容,仅包含向他人和义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债务人不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支配对象,而是与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因此,义务

如果一个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能支付债务人或者他应该支付的,这是直接的惩罚,只能用法律。

执行其请求的工具(诉讼和强制执行)。——黄立《民法通则》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2002年,第6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