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方式如下:
1.按照案级管辖的规定确定受理诉讼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数额、影响和复杂程度,确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2、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属地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即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被告即原告”的原则;
3、按照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特殊地域管辖主要适用于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运合同纠纷、因侵权提起的诉讼、因铁路、公路、水上、空中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4、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和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和其他类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具体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