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
在中国,R&D费用的会计处理也经历了这三个阶段,其历史演变如下:
1.资本化阶段。我国1993年7月生效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会计核算中,按照法定程序购买或者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支出,通常应当予以资本化,分摊在企业的各个受益期间”。因此,现阶段我国对研发支出采用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
2.全费用阶段。2001,1生效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以依法取得时发生的登记费、律师费等费用为基础,确认其入账价值;R&D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贷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R&D费用?无形资产取得成功并依法申请专利权时,已计入费用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予资本化。”可以看出,在这一阶段,R&D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3.部分资本化费用阶段。2006年2月25日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当与开发支出相区分,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研发项目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资本化,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可以看出,新准则对R&D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了条件资本化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