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性:

在我国设立合伙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他规定:第十五条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确需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法律客观性: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合格的合伙人,并应当掌握以下几点:(1)合伙人人数:合伙人人数应当不少于2人,投资人只有1的,为个人独资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数量的上限,即合伙企业数量没有上限,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通行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性,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太多。(2)关于合伙人的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无限责任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一定是合伙人,无行为能力的人当然不允许成为合伙人。因此,只有65,438+08周岁以上,65,438+06周岁以上,但未满65,438+08周岁的人才能成为合伙人,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一般合伙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二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根据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取得合伙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企业。这意味着: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创始合伙人;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3)合伙人职业禁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4)关于合伙人的类型。根据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自然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自然人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设立合伙企业。法人合伙得到立法认可,这是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重大修改之一。(5)对普通合伙人的资格限制。《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按照这个规定,这些单位不能成为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他们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也就是说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的合伙人。(二)有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合伙人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字画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1)合伙企业名称及其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1)合伙企业的宗旨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六)执行合伙事务;(七)加入和退出;(八)争议解决方式;(九)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10)违约责任。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伙协议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必须向合伙组织缴纳。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以劳务和技术出资。合伙人的出资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合伙人以货币以外的形式出资的,一般应当评估作价,即折价承认合伙人。评估价格由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折价的依据。以劳务出资的,评估方法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缴纳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合伙人应当依法办理。合伙人违反出资义务的,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合伙人只能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额作为其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与公司不同,《合伙企业法》没有规定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所以合伙企业没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作为市场主体之一,合伙企业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合伙企业只有拥有自己的名称,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和参加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企业享有名称权,即合伙企业享有其注册名称的专用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合伙企业的名称,否则将构成民事侵权。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至于合伙企业能否使用“公司”字样,我们认为,公司法并没有规定非公司制企业不能使用“公司”字样,使用“公司”字样并不一定表示公司责任的形式,而且实际上我国除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其他企业使用“公司”字样,所以合伙企业可以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司”字样。(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营业场所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合伙企业一般只有一个营业场所,即在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辖地、法律文书送达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是指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性质和规模所需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