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国家都有知识产权的海关执法。

法律主观性: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可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两种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海关干预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上。(一)申请保护,是指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涉嫌侵权的货物采取扣留措施。根据保护申请,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无需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其知识产权;(2)海关不负责监管涉嫌侵权货物的进出境;(三)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价值相当的担保;(3)海关无权调查货物侵权行为。海关扣押涉嫌侵权的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未通知海关协助扣押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可以看出,申请保护的方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的规定基本一致。由于海关在申请保护模式下不会主动停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因此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二)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进出口货物过程中,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扣留、调查和处理的措施。"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official。依职权保护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将其知识产权事先向海关总署备案;(二)海关暂停备案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的放行,并书面通知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三)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65438+万元人民币;(5)海关有权对侵权货物进行调查和鉴定;无法确定侵权货物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六)海关有权没收其认定的侵权货物,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七)海关有权依法处置没收的侵权货物。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停止侵权货物的进出口,因此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为“被动保护”模式。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证明相关知识产权合法使用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