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2018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永顺县老司城(以下简称老司城遗址)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根据国家文物局批准的《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

遗产区范围:东起斜浦上游灵溪河(刘思河与灵溪河交汇处)拐角处,至东南第一主峰(海拔737.1 m,684.1 m),西折回到土司钓鱼台东北峰(海拔536.4 m)。东南经海拔538.1米、541.0米的山峰,再经老司城东侧的紫金峰(海拔713.0米),经海拔656.8米的山峰至祖师殿东侧的山峰(海拔661.8米),经山脊线(祖师殿东侧第一道山脊);南至龙洞口以南的西峰(海拔580.2米),北至于家堡以西分别通过海拔582.0米、451.5米和426.5米的山峰,北至秦简湾西侧海拔510.2米的山峰和老司城西北部象鼻山西侧山脊,东北至海拔563.2米的山峰..

缓冲区范围:遗产区周边第一层山脊连线,东界为斜埔以东海拔737.1m的太平山山顶与马东以北海拔694.1m的平昌湾山顶连线;南界至平昌湾南侧,海拔601.0m的山峰与崖松溪以北海拔609.8m的山峰相接;西南边界与海拔616.4m的石佛山峰、瓦厂以西海拔460.5m的峰、推土机西北海拔688.5m的峰相连;西北边界为磨子岩峡谷和海拔678.2米的何家湾山峰;北界至何家湾及辛家湾北脊。第三条司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司城遗址保护和管理规划进行。遵循保护为主、抢救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老司城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第四条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司城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永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老司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永顺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老司城遗址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

旧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旧司城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老司城遗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

老司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遗址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六条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宣传老司城遗址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老司城遗址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老司城遗址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保护调查研究,发掘和宣传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第七条旧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维修和建设的资金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贴;

(二)州、永顺县预算外资金;

(三)演出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使用情况;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旧司城遗址保护、管理、维修和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老司城遗址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遗址的行为。

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老司城遗址保护详细规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批。第十条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依法设立保护标志和界桩,并对标志进行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第十一条为保护文物,永顺县人民政府将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补偿,保护原住民的合法权益。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规划,为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的当地居民划定殡葬用地。

永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司城遗址保护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严格控制外来居民的居住地迁入老司城遗址保护区,但结婚等特殊情况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