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只封一个账户吗?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防止纠纷扩大,保证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采取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争议财产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的请求权包含财产给付的内容;
2.因主客观因素导致未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易腐易腐,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较大损失;
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实施财产保全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不能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财产保全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申请赔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