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三个以上合伙人出资发起,有限责任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五个以上股东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的名称、商标名称、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或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名称不得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律师事务所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三)有合伙协议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股东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2、具有2年以上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经历;

3.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4.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申请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5.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没有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或者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