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各区(市、县)科技局、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发展,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贵阳市科技局制定了《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贵阳市科技局2022年6月5438+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不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国家科技开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家科技火字〔2065438〕1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创业为目的,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的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专业孵化器是指专注于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孵化器,如孵化对象、孵化条件、服务功能等。

众创空间是指低成本、便捷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 * *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积极运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特征。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以细分产业领域为重点,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的重要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它强调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的高度专业化,是能够高效配置和整合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促进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创客协同创新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围绕贵阳市贵安产业链发展需求,整合社会资源,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风险投资、中介服务等机构的合作,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搭建各类服务平台,提升整体服务水平。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登记备案、申报认定、年审管理。全年接受注册认可,每年定期接受申报认可和年审。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组织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年度评估,并根据年度评估结果或省、国家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认定文件拨付补助资金。

第五条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空间)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主要负责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和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化、系统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三章登记备案第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事先向市科技局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条件如下:

1.业务实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在贵阳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机构)建设运营,发展方向明确,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体系。

第二,孵化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集中,满足自由裁量场地面积要求:孵化器不小于2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不小于1.500平方米),众创空间不小于500平方米。

第三,孵化服务。孵化器(众创空间)具备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孵化服务人员3人以上,创业导师2人以上,运行良好。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专职人员。或者参加创新创业载体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创业导师是指由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请的,能够为创业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专业、实用的辅导服务的创业者、投资专家和管理咨询专家。

第八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认真填写登记表,向所在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注册。第四章申请认定第九条申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需登记备案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市级孵化器申报条件

(一)孵化企业中孵化器的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得低于孵化器总面积的75%。非自有财产的,自申报之日起拥有至少5年的独立控制权,保证孵化器持续稳定运行。

(二)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654.38+0万元,在孵企业至少有654.38+0例资金使用情况。

(3)孵化器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数的80%(含)以上,至少有1名专职服务人员参加过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相关培训,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4)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专业孵化器不少于6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孵化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或主要R&D和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3.潜伏期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技术领域的企业。,潜伏期不得超过60个月。

(5)孵化器提供在孵企业就业岗位60个以上(专业孵化器40个)。

(六)孵化器有两个以上企业毕业。孵化器毕业企业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654.38+0万元。

3.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达到400万元。

4.在境内外资本市场被并购或上市。

5.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贵州赛区三等奖及以上(含)及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R&D和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为细分产业提供精准孵化服务。那些拥有自控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发、检验检测、小规模试验等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可以作为专业孵化器进行管理。

二、市政公共空间申报条件

(一)众创空间创业驿站和公共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非自有财产的,自申报之日起至少拥有3年的独立控制权,保证众创空间持续稳定运营。

公共服务场所是指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价上网、公共软件和办公设施。

(二)至少有1名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参加创新创业服务载体相关培训。众创空间运营单位与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或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具备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的能力。

(3)同意入驻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10家。

(4)注册为新企业的创业团队不少于3个,或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不少于2个(公司)。

(5)众创空间场地具备举办会议、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的基本条件。每年有不少于10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活动。

具有专业化R&D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R&D和生产设备设施,并提供符合行业特点的技术、信息、资金、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的创意空间,可按专业创意空间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10条声明和确定程序

第一,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计划数量,明确申报时间、方式和审核流程。

二、申报和初审。申请人填写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申请表,经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后(需实地核实材料真实性)向市科技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三,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纳入专家评审程序。

第四,专家评审。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分,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从高到低提出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议名单。

5.会议研究。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

第六,宣传。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

七。身份证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认定为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授予相应牌匾。

八、补助资金的分配。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发拨款通知书,办理补贴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年度评估第十一条对认定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估资格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当进行年度评估。第十二条评价方法1。市政孵化器(创意空间)年度评估。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了《贵阳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和《贵阳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满分均为100,根据分值分为A、B、C、D四个等级。得分80分(含)以上A、70-79分B、60-69分C、60分以下d。

二、省级以上(含)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根据年度工作要求,制定《贵阳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评价指标》和《贵阳市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对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进行评分。评价指标满分均为100,80分者评为优秀。

3.孵化器(众创空间)未按要求提交相关数据和建设运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不纳入当年评审。第十三条评估程序1。申请和初步审查。获得认定一年以上并保持评价资格的市级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提出年度评价申请,根据评价指标内容撰写评价报告,将申报材料交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材料真实性需现场核实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复习复习。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根据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第三,会议研究和成果宣传。召开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评结果和运行补贴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天。

四、补助资金的分配。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签署并出具拨付通知书,办理拨付补贴资金手续。

第十四条评估结果的应用

对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B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优秀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贴,优先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及其在孵企业、创业团队和创客申报市级科技计划或推荐申报省级科技计划。同一单位运营多家孵化器(众创空间)且根据评估结果均符合补贴要求的,按照“高优先”原则给予补贴。第六章补贴标准第十五条补贴分为认定补贴和运营补贴,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管理。

首先,确定补贴。新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如下: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贴。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

(3)孵化器(众创空间)逐级认定的,差额部分按推广补差方式给予补贴。每个孵化器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0万元,每个众创空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二,运营补贴。年度运营评价结果为A、B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省级以上优秀等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如下:

(1)孵化器运营补贴:市级孵化器654.38+0.5万元,B级孵化器654.38+0.5万元,省级以上(含)孵化器20万元。

(二)众创空间运营补贴:市级众创空间65438+万元,B级8万元,省级以上众创空间15万元。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应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相关孵化服务数据,并参与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网络平台统计报表的上报。

第十八条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如有更名、经营单位变更、地址转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需经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的单位,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并纳入科技失信名单。两年内不得支持申请市级科技项目,不得推荐申请省级科技项目。已被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取消其市级资格并退出管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在评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违背公平、公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筑科通[2065 438+09]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