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电子商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成都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为成都市电子商务协会。英文缩写是CDE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行为规范;推动成都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会员,服务人民,服务政府;按照“公正、诚信、团结、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发挥协会在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应用管理中的示范作用;在政府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发挥标准化管理、协同服务和技术支持在推动社交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信息办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成都市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室设在成都高新区。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协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民主协商的原则,开展以下业务:

一是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制定电子商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法规及行业标准;

二是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促进“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向会员和相关部门提供电子商务发展信息、市场发展趋势和经济预测,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第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总结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经验教训,引进先进模式;

5.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国内外电子商务新产品新技术展览展示,服务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六、协助企事业单位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认证和质量监督活动,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电子商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专家推荐工作;

八、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电子商务投资开发项目和可行性方案的论证和咨询;

九、完成政府交给协会的,以及其他需要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2.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并在协会登记;

3.在电子商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入会程序:

第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会员卡应由董事会发行。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自愿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第二,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三,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向协会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罢免。

一是损害协会声誉,侵害行业利益;

2.诽谤他人名誉,侵害其他会员或非会员;

3.违反国家法律被责令停业的;

4.违反公司章程,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解聘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单位会员可以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是:

1.制定、修改和批准公司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第三,制定协会的工作目标;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动词 (verb的缩写)决定终止;

6.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15条社员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出席方为之,其决议须经出席社员半数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新闻办审核,成都市民政局批准,但换届选举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人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一半。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第一,执行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筹备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协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成员的吸收或罢免;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和通过内部管理制度;

X.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决定会费和其他款项的数额。

第十九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集。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行董事出席方可召开(执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执行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以交流的形式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形成的重要决议应当及时通知全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是在电商领域影响力大;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的最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岁:

第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须经理事会通过,报成都市新闻办审核,成都市民政局批准,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需征得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成都市新闻办审核并取得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报经协会理事会表决后予以罢免。

1.违反本章程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任期已满,且未延长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四、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并给协会造成损失的;

5.个人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八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并报成都市信息办审核,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三、主持协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处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协调分支机构、代表处和实体的工作;

四、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对办事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六、负责协会经费的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年度会费收入(会费标准:会员单位8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元/年);

2.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资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补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信息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应当接受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成都市新闻办审议同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协会的议案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信息办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6年4月19日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