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一)负责市场的综合监督管理。贯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标准化、知识产权等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统一登记。负责区内内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披露和* * *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 * *共享相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推动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指导或者直接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根据委托开展统一的反垄断执法调查。整体推进竞争政策的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受委托协助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调查。

(五)负责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和规范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组织和指导查处价格违法收费、不正当竞争、非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专利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行为;

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拍卖活动,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引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行为;承担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及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国家、省、市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质量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对全区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区和品牌建设战略。

建立并推动产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改进和服务质量监控;按照规定权限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配合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打假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安全风险监测,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后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和检验。

(八)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监察综合管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生产、进口、销售环保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处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施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计量工作的统一管理。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按职权管理计量器具和量值传递及比对;规范和监督商品数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和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推动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战略的实施;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的编制、编号和发布工作,依法协调和指导区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依法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管理整个区域的条码工作;根据法定职责,指导和监督标准的制定,监督和检查标准的实施;推动采用国际标准。

(十三)负责检验检测工作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的监督管理,协调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相关活动。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领域的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根据需要承担与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的工作。

(十六)负责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强区建设。制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和利用,建设知识产权人才队伍。

负责保护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相关工作,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按规定承担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执法工作。

负责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应用。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指导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估,规范知识产权交易和无形资产评估,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十七)负责组织商品和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指导各区消费者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八)负责药品(含中药和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国家、省、市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负责授权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质量管理。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监督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的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执行。

负责授权范围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落实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按照职责组织指导其他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