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创造垄断。

这不禁让人想起美国的微软垄断案。这几年来,案件一直没有明确解决,可以反映出美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公平竞争与反垄断之间的矛盾和取舍。当初微软垄断案也是从一开始就受到国内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当时宣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本案第一次向国人传播了反垄断理念,普及了反垄断法知识,让人们开始意识到,知识产权的原始保护并不总是越强越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当然,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视为反垄断法的例外。

追溯知识产权形成的历史可以知道,它的前身是封建社会皇室授予的排他性垄断权。在现代社会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这种特权逐渐演变为法律赋予权利人针对特定对象的合法垄断权,权利人可以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排他性地享有和行使其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通常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而存在;其“垄断本身就是刺激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和垄断智力成果之间妥协的产物”。[1]在当今知识经济的背景下,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生产、传播和使用,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这种趋势的不断加强,一方面使得社会进步越来越快,另一方面也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更加多样化和规模化。这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调整保护范围和期限,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据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选择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但正所谓物极必反,真理的任何一步前进都有可能成为谬误,更何况还有负面因素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设计具有双刃性,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尤为明显。知识产权保护本身存在的私人垄断与社会利用之间的内在矛盾,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会更加突出。如果知识产权过度加强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就会对他人的技术创新和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负面影响,甚至阻碍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特有的合法垄断权如果被滥用,就不再具有正当性,也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本义。不考虑实际状态,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从应有状态的角度促进竞争;其利益驱动机制可以鼓励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从而成为发展创新的动力,促进经济发展。现实证明,知识产权可以视为市场竞争的利器。

但值得注意的是,“竞争的作用是鼓励竞争者跑得更快,但竞争的赢家会遥遥领先,从而获得控制市场的地位,破坏竞争,成为竞争最危险的敌人。”[2]因为竞争通常会使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可以给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繁荣和活力,从而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但是,当这种集中度和规模超过一定限度时,在这一过程中就会出现限制和排斥市场竞争的倾向:即为了规避竞争的风险和压力,已经取得竞争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滥用优势,人为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维护公平与效率,促进竞争与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现代反垄断法应运而生。知识产权的合法垄断权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并不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做出的任何行为都可以免除反垄断法的适用。一旦行为构成知识产权滥用,并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则应适用反垄断法。所以,知识产权和反垄断可以说是隔着一条细线,比邻而居。如果双方合理运用自己的权利,就应该和平相处,甚至共同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当权利被滥用,也就是越界的时候,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

实践中,以知识产权的名义滥用权利垄断市场的,通常都是有相当实力的大企业。反垄断法的规制让一些人推断,保护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是水火不容的,反垄断法的实施会影响经济“航母”的成长。其实并不是。当然,法律保护的是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根据知识产权法获得的适度范围内的垄断。只有当一些大企业滥用这种垄断或地位,进行非法的、实质性的限制,损害竞争时,反垄断法才会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即“反垄断法不是针对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针对任何垄断市场的企图;”它力求消灭的不是单纯的企业优势,而是凭借这种优势对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躏;它所制约的不是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战略等正当的商业行为所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和高额利润,而是长期以来以减轻竞争压力、轻松获利为目的,以不正当的方式维护和滥用这种地位;它保护的不是弱小企业的弱势,而是对其平等发展地位的保护。”[3]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规制在一定意义上是“关于物而不是人”。其对知识产权垄断性滥用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法、正常的竞争不受人为的、非法的限制,保证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维护竞争的积极创新和自由,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和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及相关反垄断法规相衔接,前者已建立十余年,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后者还没有真正起步,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更没有专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一些零星的规范。

近年来,中国的对外发展不断扩大,并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满足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越来越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和运用,也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不容忽视的是,在国外先进技术和大量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一些拥有这些资源的跨国公司相对容易在中国相关市场取得优势地位。当它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者排除合理竞争时,对我国竞争秩序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冲击和不利影响也是相当巨大的。可惜的是,我们国家不能依法对其进行规范,以维护自身利益,只是因为老师不明:我们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其他国家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我们又无法规制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此,除了从根本上建立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外,还应及时建立配套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