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公司的法制建设
加强法务工作是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安排部署的总要求,也是集团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权的重要保障。
(一)大力推进法制工作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国务院和SASAC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省国资委先后出台了《关于在省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委[2006]3号)、《关于实施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国资委[2006]11号)等重要文件,并于2006年开始在省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省国资委召开专题会议,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今年5月,省国资委(SASAC)对山东省首批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省管企业进行了验收总结,指出了今后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努力方向。此外,省国资委(SASAC)发布了关于处理重大法律纠纷和出具法律意见的指导意见。积极防范法律风险,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已成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满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省属企业法律事务的总体要求,提高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的整体水平势在必行。
(二)加强法律事务是服务集团整体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集团公司打造大交通集团,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步伐不断加快,集团规模日益扩大,产业门类越来越多,铁路、港口、机场等新领域不断出现。对外投资、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扩大对集团公司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防范法律风险十分迫切,随之而来的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也成为无法回避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法务工作是集团公司依法进行投资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客观要求。当前,自主创新、改革重组、资本运营、公司合并与分立、股权转让、大型企业集团建设、公司治理结构、资产处置、融资担保、风险防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谐企业建设等已成为集团公司面临的重要课题。这些重点工作都离不开公司法务,也对公司法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风险之一。现代社会,企业面临着违法决策、违法经营、民事违约、非法侵权、重大诉讼、市场监管等多重风险。加强对法律事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防范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
(1)各所有制法人单位应逐步完善包括合同管理、法律纠纷处理、法定代表人委托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规章制度在重要经营决策和企业合同审计中的作用。根据法律工作实践,不断探索创新企业法律事务管理,规范法律事务工作程序,实现“关口前移、源头介入、全程参与”,确保重大经济活动依法依规进行,积极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各分支机构应根据集团公司的指导制度,或参考其他所有制法人单位成熟的规章制度或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法务工作有序开展。其次,要认真执行集团公司已制定颁布的《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和《法律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确保法律事务工作制度落到实处。
(三)各单位既要努力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夯实企业管理基础,又要结合工作实际,通过自查、调研、修订,不断检查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充分发挥规章制度作为法律风险防范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要注重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规章制度要求,加大制度执行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第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人才建设,严格选择中介机构。
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和法律人才培养是集团法律事务的动力之源,选择优秀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是集团当前法律事务的重要保障。
(1)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在省管企业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逐步在重要子、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根据单位实际,由分管领导担任总法律顾问,落实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权力,建立总法律顾问后备人才培养机制。
(2)完善法律事务机构,积极培养法律人才。各权属单位要明确承担法律事务的机构和人员,至少确定1为法律事务负责人,1为法律事务联络员,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鼓励各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一段时间后,要求各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原则上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对法律事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不断提升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打造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三)全面落实法制工作机构职能,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权属单位要明确法律事务机构参与企业管理和重要经济活动的范围、环节和事项,使法律事务机构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近年来,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相继颁布,正在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已成为法制机构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各权属单位要定期组织法律轮训,推动“法律进决策、法律进业务、法律进部门、法律进班组”,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常化、固定化、长效化,为培育和建设企业合规文化、提升企业软实力打下坚实基础。
(4)各权属单位原则上应聘请省级SASAC认可的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集团公司认可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前,应当对目标中介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聘请中介机构可以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最大限度地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完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决策参与度。
充分发挥以企业总法律顾问为首的法律事务机构在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审计作用,建立完善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是加强法律事务工作的必要举措,也是提高企业整体法律事务水平的重要保证。
(1)以预防、控制和处理重大法律纠纷为抓手,有效堵塞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处理暂行办法》,建立企业法律纠纷案件预警机制,实行动态监控。要加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深入分析案件的政策背景,加快与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解决案件的有效途径。
(2)不断增加法律事务参与企业管理的广度和深度。高度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作用,确保总法律顾问在决策中对涉及法律事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成为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没有总法律顾问签字的法律文件不能发布,没有总法律顾问审核的重大合同不能签订,没有总法律顾问论证的重大项目不能实施。法律事务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对企业规章制度、日常经济合同和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查和核对,提供法律意见,在参与项目谈判、处理法律纠纷和解决重要法律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各所有制单位要牢固树立“经营决策、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把法律事务作为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重视和落实法律意见制度。各所有制单位要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涉及投融资、项目合作开发、资产处置、兼并重组、合并分立、改革重组等重大经济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向公司领导、决策机构或上级单位提供法律依据、法律解释、法律审查和法律风险分析,为企业做出合法决策提供保障。
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考核和监督。
各权属单位要逐步建立合理的法律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对其法律事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一)权属单位既要严格选择法律服务中介机构,又要有效监督其服务行为。你可以通过签订法律顾问协议或者单独签订责任书,明确对方对失职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建立律师事务所定期考核机制,将定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二)各权属单位应结合现有考核办法或指标,通过适当方式将所属分支机构或部门的法律事务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并制定对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具体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