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请问用人文写《龙族》侵犯了江南大学的版权吗?
2065438+2008年8月6日,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金庸状告著名网络作家江南《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江南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判金庸赔偿* * * 1.88万元。此案被称为范作品第一案。
判决如下:
1.《此间的少年》“并未将情节建立在原告的作品上......但在不同的时代和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围绕故事的开始、发展、高潮、结局,写出了一个全新的故事,创造了一个不同于原告作者的校园青春故事,“不会导致读者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不构成对金庸先生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2.但是,该书的出版发行“借助原告作品整体的市场号召力和吸引力,提升了新作的声誉.....客观上增加了其竞争优势,同时挤占了原告利用其要素开发新作品的市场空间,抢占了原告本应享有的商业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一个粉丝的作品侵权吗?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杨延超:
同一人是否侵权不能一概而论。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不包括同一艺术家的作品,所以同一艺术家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概念,相关法律还没有规定。
判断一个粉丝的作品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这类作品在著作权法上是合理引用还是抄袭。
如果单纯借用原著中某个角色的名字,很难认定为侵权,因为著作权法主要保护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角色的名字和作品本身是不受保护的。
在版权保护方面,法律注重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但仅仅比较内容和形式可能会给一些人抄袭的机会。因此,在实践中,当读者通过阅读能够感觉到有大量对原著的模仿或抄袭时,无论表述是否相同,都可能构成侵权。
关于某个粉丝的作品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以原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前提。比如本案就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的形成,因为金庸先生的相关作品是公众非常熟知的,借用金庸先生作品中人物的姓名和关系所带来的影响足以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南“范作品侵权案”也算是对范作品作者的一个提醒。写粉丝作品要谨慎,可能侵犯原作者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对相关部门提出了加快完善这方面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