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伤。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
()新罪犯储子诺。电影站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
被告人陈XXXXX,男。
张XXXXX,男,是事故涉及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XXX,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王XXXXX,该公司总经理。
二、具体内容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事诉讼法》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7月31日向我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08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李XXXXXX、卢XXX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XX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赵、赵、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平顶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4月24日6时42分,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华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在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上右转弯时,与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认为,陈XXXXXX对本次事故负全责,赵XXXXXX无责。被告人陈XXXXX拨打电话120、110在案发现场等候。
鉴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陈XXXXX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及接待、无犯罪记录证明、案件描述、110报警记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X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赵某、赵某、赵某诉称,2008年4月24日下午6时42分,被告人陈驾驶平顶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D81XXX陕汽重型翻斗车沿西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华城线路口时,右转时与右侧赵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赵某被车轮碾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事故车豫D81XXX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司* * *和中国XXXXXX保险公司投保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XXXX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65438元+0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565438元+022665438元+0元;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公司* *和中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购买保险证明、驾驶人及其所驾驶车辆信息、火化证明、户籍证明、工资明细、购车票据、价格鉴定结论、鉴定费收据、赵XXXXX及所附民事原告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运输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某、平顶山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已投保,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刑事附带诉讼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公司* *和中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保险公司与民事原告人合理合法部分愿意赔偿,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只赔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被害人赵XXXXX发生事故时,未向委托方出示其所骑电动车的估损情况,也未质证评估样本;电动车购买凭证只是一张没有任何印章的收据;请求法院自行处理交通费;需要赵XXXXX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和收入证明,否则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24日6时40分左右,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驾驶豫D81XXX陕汽重型翻斗车右转弯时,与同方向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某发生碰撞,致赵某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陈XXXXX拨打急救电话120,报警电话110,在案发现场等待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赵XXXXX符合头部、面部、胸部、腹部、四肢受钝器打击(碰撞、挤压等。).)并死于创伤失血性休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XXXXXX认为,被告人陈XXXXXX负事故全部责任,赵XXXXXX不负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系被告人张某雇佣的驾驶员,张某系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D81XXX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已在XXXXX公司投保强制保险654.38+02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经查明,被害人赵某(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宇育有一子二女,长女赵某、大儿子赵某、二女儿赵某。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X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X于2010至2011年12月31日居住在XXXXXX社区X栋X单元西门。被害人赵XXXXXX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XXXXXX于2008年6月65438日至2008年3月在平顶山XX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8月18日达成补偿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张某某家属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张某某、赵某、赵某、赵某6.8万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陈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判决书是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裁判文书。至于一些具体的判决,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审查。最重要的是列出所有的证据。不要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做出判断,这一点非常重要。
百万购车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