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新刑事诉讼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被称为“无罪推定”原则或“疑罪从无”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可以说,确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深刻理解该原则的立法精神,牢牢把握其本质特征,合理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定,更好地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安全、维护稳定的作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由来和立法意图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而提出的。①一般表述为:“即在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之前,应当推定其无罪”。这一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罪与罚》一书中提出的。它的主要意思是:“在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在判定被告确实违反了他应该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将不得不保护他。”这个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封建地主阶段斗争的重要产物。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浪潮下,这种先进的思想理论被带到了整个欧美国家。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这一思想理论原则首先被欧美一些国家载入宪法或刑法,并随着西方文化的传播逐渐被欧美以外的一些国家纳入,使无罪推定这一思想理论原则获得了世界范围的认可。《世界人权宣言》、《欧洲人权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也确立了这一原则。毫无疑问,无罪推定,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迫使被采访人证明自己有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次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律文明史上的一大进步。无罪推定原则可以概括为四条基本规则:第一,只有法院才能按照法律程序给某人定罪。即定罪权属于法院。第二,证明犯罪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通常由警方和检察机关承担。因为根据天赋人权理论,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无罪的,不需要证明。国家要把他推到罪犯的地位,就必须拿出有罪的证据,否则“任何人”在不改变其无罪法律地位的情况下,都不会转化为罪犯。第三,毫无疑问。证明有罪的证据必须达到足够的水平,即让法庭相信有罪,否则“任何人”都不能成为罪犯。第四,被告有沉默权,不能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他的陈述。法学界普遍认为,前三个方案是无罪推定最基本的含义,前两个是程序要件,第三个是实体要件。至于沉默权的问题,并不影响无罪推定原则是否得到落实。无罪推定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公认的原则。这一原则能否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是一个由来已久的争论,也是一个非常不一致的认识。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反右”斗争,到80年代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消除精神污染,中国法律界对无罪推定原则的批判从未停止。尤其是文革时期,公检法被砸,党委被踢出局搞革命,无罪推定被视为“禁区”。想象一下,一个农村生产队的安全员可以随意抓人,捆绑人,审问罪犯。谁敢提无罪推定?当时无罪推定被打上了“阶级”的烙印。20世纪80年代,我国法学界主要争论其是否符合我国国情,认为以“实事求是”为原则,无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与世界全面接轨,无罪推定原则得到了越来越多法律界人士的认可。直到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才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新刑事诉讼法。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几个原因:1。无罪推定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的一般规则,也是国际公约的一般规定。无罪推定是欧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经济要想与世界全面接轨,作为其保障体系的法律也应该有这个原则。2.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国内法中有先例。全国人大颁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明确规定,“在未经司法机关定罪之前,一切人都被推定无罪”。香港和澳门的基本法是国内法,不是外国法。3.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在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判决被定罪之前,只能是“嫌疑人”或“被告”。因此,法律既要赋予和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也能有效防止办案人员“预设”被告人有罪,搞事实上的有罪推定。4.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提高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要求检方用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如果能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推翻原告的无罪推定,就可以确认他有罪。它使公安、检察人员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这将有力地促使公安政法机关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环境,最终有助于完善社会主义法制。5.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解决疑难案件。无罪推定意味着如果不能证明被告有罪,就应该认定他无罪。这有利于彻底解决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犯罪的案件(所谓疑罪)久拖不决而导致被告人被无限期羁押的不正常做法。6.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克服刑讯逼供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错误行为。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然而,过去却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安政法人员把被告人当成罪犯,认为我们应该对“坏人”进行“严打”。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将有助于扭转公安和司法人员的观念,从而减少或逐步消除这种现象。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性质和特征“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实质上是将过去由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检方,这是一种新的举证责任划分。过去,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就被推定有罪,即“自证其罪”、“自证其罪”或“有罪推定”;根据新诉讼法,检方没有确切、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罪名不确定的无罪判决,即“公证有罪”或“无罪推定”、“不容置疑”,从“自证其罪”到“公证有罪”,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实现了巨大的飞跃。因为它保护的不仅仅是被告的利益,而是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利益。因为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告。为什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第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非常复杂,证明要求非常高,但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一些强制措施的限制,无权收集证据,也不能进行调查,根本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即使能提出一些证据,往往也很难达到一个明确而充分的程度。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司法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将举证责任放在被告身上,不符合法治下的公平原则。其次,将举证责任放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容易使司法人员推卸举证责任,被动地依靠犯罪嫌疑人来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对案件认定的负面影响大于正面影响。三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提出的天赋人权论。人们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没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仅仅因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就得出自己有罪的结论。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法律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也就是说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交代罪行,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无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陈述无罪的事实,提供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或者线索。这一点和西方国家的法律完全不同。包括港澳台在内的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保持沉默,可以拒绝回答警察的提问。但是我们的国家不一样。由于犯罪嫌疑人最清楚自己是否犯了罪,法律不能允许他拒绝回答问题或作虚假陈述。(2)“对于有罪的人,要求他如实交代罪行,有利于侦查机关准确及时地查明案情;对于无辜的,要求他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帮助查明真相,抓住真正的罪犯,同时尽快摆脱嫌疑。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不代表他有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代表他有沉默权。”法律的这一规定从刑事诉讼实践出发,摆脱了传统证明责任观念的束缚,走出了西方证据理论的误区,既有利于打击犯罪分子,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说是非常符合中国国情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原则。但是一切都在发展变化。随着中国国情的变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由“无罪推定”原则衍生出来的另一项人权“沉默权”也将被写入法律。“沉默权”问题也是法学界热议的话题。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证据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三)遗弃案件;(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