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高新区设立技术创新支持基金,重点支持优秀的高新技术项目。
对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的50%由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高新区内从事技术产业转移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业的企业,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发展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予以减免税,专门用于技术开发的,可免征所得税。
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技术、配件和备件,除列入《国内投资项目进口货物目录》不予免税的货物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关税。
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出口后可按税率办理退税。
国家鼓励类行业的内资企业,2010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