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特征
侵权的难易程度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虚拟网络,其不可接触性导致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极易受到侵犯。互联网的高度开放性、移动性和互动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互联网上传播,其速度、范围和任何人抓取的便利性都将是不可控的,使得侵权非常容易,救济相当困难。
侵权主体和手段的隐蔽性
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来保护身份的屏障。他们可以不留痕迹地窃取用户信息。他们还可以利用先进的技术让整个侵权过程变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改变自己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谁窃取了他们的信息。即使留下痕迹,由于网络更新速度快,当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就不存在了。”网络用户通过网络进行收发邮件、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传输文件等活动时,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并用于非法目的。用户可能全程不知情,甚至在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无所适从。
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由于网络易于发布和传播,网络信息的发布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极有可能造成用户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造成重大物质损失。同时,可能会对用户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对用户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
侵权的空间特异性
侵犯网络隐私权,侵权对象必须以网络为载体,这与现实环境中的隐私权侵权不同。现实环境中侵犯隐私的载体可以是任何人、任何事,但侵犯网络隐私发生的空间是特定的、唯一的,那就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