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转内销相关问题?

问:我们公司是外贸进出口企业。5月2011,有出口,办理退税。退税款也在次月退回到我们的账户。2012年3月,接到相关部门通知,该笔业务因逾期核销不符合退税条件,要求将该笔业务的出口货物按内销处理。请问这个业务的进项抵扣应该向哪个部门请示?有人说是专科,有人说是退税部。退税部门要求我们提供电子数据,但不清楚是哪种电子数据,所以我问了郑国。但是我们公司和中国没有业务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第十条第(六)项规定,自12年7月起,原记入出口库存账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退回转内销的,由外贸企业转为内销或视同内销。申请签发《出口货物内销证明书》时,应填写《出口货物内销证明书报关单》,并提供正式申报的电子数据和以下材料: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批量购买报关单、退出口货物完税(不退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内货物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内销证明后,在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应将其作为进项税抵扣凭证。

上述情况,企业已经申报退税,但因逾期未核销而无法办理。现在如果是申请内销的证明,建议联系主管退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