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IP类专利申请如何“划分”?

专利代理人

李彤·成军,知识产权部部长

实践领域

通信/计算机/自动化/机械等

本期想和大家好好聊聊“分案”。说到“分案”,我还得假装懂点“英语”。

“分案申请”的英文名称是“division application”,意思是将一项专利分为两件、三件、四件。我明白了。问题来了。应该怎么分案?

什么时候?

专利不是你想分就分的,你想分就分。这话怎么说?

我们来看一下审查指南中的原话:“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原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提出分案申请。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经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其权利尚未恢复的,一般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翻译成白话,这个案子还没“结案”就可以分了。

怎么会?

说到“分案”,就不能不提到“单一”。他们两个就像鸡和蛋的关系。

“独特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但规定在实际应用中,出于方便、成本、专利布局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考虑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包含多项专利技术。后续申请人可以自行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在审查过程中收到请求分案的审查意见后进行分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申请一般称为“母案”,分离的“子案”一般称为“子案”。从称谓上也可以知道,两个申请实际上是有血缘关系的,所以分开的“子案”可以继承“母案”的申请日期。如果母案享有优先权,“子案”也可以继承“母案”的优先权日期。可以看出,子案例并不是新应用,而是原应用的一部分。因此,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

为什么?

虽然案件的划分主要是基于单一性的问题,但是,如何有效地运用这个程序才是我要讲的重点!但如果没有单项问题,申请人提出分案的必要性何在?

关键是在分案的过程中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改写,所以在产品不断发展和进化的过程中,有效利用“分案”可以让分案的权利要求和产品看起来更像木头!

小目标摆在那里,如何实现?

这得有个前提!前提是什么?铁律:专利法第33条!这个条款是强大的,从主动修改,到回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的修改,到分案,再到无效宣告过程中的修改。该条款一直是各种修改机会和方法都不能触碰的“底线”,即“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有了这个“底线”,母案描述的范围简直太关键了。如何做好描述的“内容布局”?

简单来说,不能按照发明人给的内容“说一件事”的代理,不是好的代理。没事跟技术人员聊聊,多了解一下技术的演进,产品研发的未来方向和趋势。了解后,如何体现在手册内容中?常见的扩展包括:实现或应用场景的扩展、设备的扩展、执行流程或步骤的扩展以及上述替代方案等。这些都是可以架的方面。有了这些内容垫底,我们就可以有足够的底气在后续的划分过程中修改甚至重写索赔,说不定还能直接和后面出现的产品“撞脸”呢!

综上所述,程序要清晰,文笔要过硬,利用好程序充分放大“写作”的能力,做一个合格的小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