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2019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管理、指导、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积极发挥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保障体系,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投入多元化。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用途。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新型R&D机构等创新平台的建设和发展纳入省经济技术发展规划。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信息平台和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信息采集和服务标准,免费向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性服务,对本省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
利用本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在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报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鼓励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报送科技成果信息。以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的科技报告,可以作为有关部门认定其开展研发活动、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改造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项目实施单位。
鼓励和支持建设集展示、服务、享受、交流、交易为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服务平台,连接开发区(保税区)、研发机构、高校、企业、投融资机构和各类创新主体,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可以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本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基金。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融资。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第八条鼓励企业独立或者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经国家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享受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参与国防与民用技术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统筹国防与民用技术融合的重大科研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军民科技成果有效融合和资源共享,促进军民技术相互转移转化。第十条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和机构提供技术研发、中试、工业性试验和工程开发等服务,提高科技成果成熟度,优化科技成果市场供给。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或者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由设施管理单位依法向社会提供* * *服务。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后补助、风险补偿等措施,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评估制度,引导和鼓励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初创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发和管理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