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对于现实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我们可以知道有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通过传统媒体传播网络作品。这种侵权行为最为常见,也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和猖獗的领域。通常是指侵权人在未经网络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传统媒体传播网络作品的全部或者很大一部分,比如在网上下载学术论文、博客文章,将其一点点整理或者混合在一起,在出版物、报纸等媒体上发表。2.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已在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这种侵权方式和之前的侵权方式依次呈现出一个反向的过程。即网络传播者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和许可,通过网络媒体传播已经在传统媒体发表的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特别是网络传播的快速性,网络媒体在传播商业信息方面的价值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提升,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特点达到了传播非法信息的目的,如网络广告、网络营销、电子商务等。由此,这种侵权方式成为近年来迅速兴起并广泛使用的一种侵权方式,侵犯了传统作品的著作权。3.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媒体转载、传播他人网络作品。也有学者称之为网络作品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质量以及网站的整体布局、美工、配色对于各大商业网站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制作精良的网页会迅速提高网站的访问量,进而提升网站的知名度,带来更多的广告收入。它需要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对设计师来说更具创新性和思想性。其他网络作品也是如此,比如网络音乐,网络电子作品。由于权利人缺乏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意识或其他原因,网络作品经常被他人擅自转载。即使不允许转载权,由于网络著作权维权困难,网络侵权行为泛滥,网络作品权利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2006年6月7日,65438+200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经在报纸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网站不得转载或者摘抄,但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传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网站转载或者摘抄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的除外。4.网络链接的隐形侵权。网络链接(Network link)是一种网络技术,它可以使用HTML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之间建立链接,使访问者可以通过链接访问和浏览链接的文件或网页,极大地方便了不同网站和网页之间的切换,使我们能够方便地浏览海量的互联网信息。它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导航工具和路标。因此,链接被称为“互联网最基本、最具革命性的特征”,“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链接侵权的隐蔽性。在商业网站上,这样的链接往往会造成侵权。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民法通则》将于2020年2月31日失效)《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名誉、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