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的行为。特许经营的范围包括:

(一)城市供水、供气和集中供热;?

(2)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3)城市公共客运;?

(四)维护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

(五)清扫和清运生活垃圾。?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和境外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跨地区(州、市)管道燃气工程特许经营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跨县(市、区)的管道燃气工程特许经营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特许经营第八条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给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无偿交还政府;?

(三)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内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第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经当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项目的名称;?

(2)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及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期限;?

(五)投资回报和价格计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方式;?

(七)政府承诺的范围;?

(8)保障措施。?第十条政府承诺的范围可以涉及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土地使用,提供相关基础设施,给予必要的补贴,防止项目建设中不必要的重复竞争。但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共担、固定投资回报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事项。?

特许经营者为实现公益性目标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政府应当给予补贴。?第十一条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2)良好的银行信用和财务状况以及相应的还款能力;?

(三)相应的注册资金、设备和设施;?

(四)技术和运营负责人具有相应的经验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

?(5)可行的商业计划。?

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三)、(四)、(五)项特许经营的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采用招标的,按照招标的法定程序进行,中标结果在新闻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依法不能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