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范围适用于行政案件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以行政机关在行为时受法律法规约束的程度为依据,可分为约束行为和裁量行为两种。
2.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经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与行政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3.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4.行政指导案例。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遵循法律位阶原则,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诱导性的法律规则和政策;或者依照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政策,采取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特定的非强制性方式。是针对特定相对人采取的,诱导利益促使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5.行政不作为案例。根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其特定的行政权限和责任。作为一项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既不能放弃,也不能滥用。
6.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经依法审查,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征收案件。所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力,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无偿地向行政相对人征收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8.行政赔偿案件。所谓行政补偿,就是行政主体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依法行使公权力及其附带效力,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受到特殊损害,通过公平原则和正当程序,对所受损害进行补偿的法律制度。
9.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不宜决定变更或者撤销的案件。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有瑕疵,但通过判决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本太高。也可以考虑平衡当事人利益,通过调解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或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