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

法律主观性:

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总公司和分公司现场提前组织;未转让房屋的销售收入,应在所得税前确认;小微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情况预缴。下面网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投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于2065438+2004年6月完成了一次股权变更手续,取得收入600万元。但企业在第二季度申报时,该项收入并未提前计入季度总收入。原来这个企业的财务人员下半年不会产生大量的收入。如果在第二季度提前计算600万元的收入,那么第二季度企业的税负会更重,年终汇算清缴时应纳税额会小于预缴税额。所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会将该收入计入总收入来计算税款。税务官员指出这种处理是不正确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应当经税务机关特别批准。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按月或者按季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度或者季度利润预缴;按照月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月或者季度平均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或者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在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应按照各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全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少于预缴税款的,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税款。近年来,江宁某市政混凝土集团公司借助市场的辐射,在省内外设立了16家分公司。财务经理钟先生经常不知道集团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哪里申报,经常去税务局咨询。钟先生遇到的情况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合并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转移”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的税款和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公司支付。总机构应于每月或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企业本期应缴纳所得税的50%预缴申报。总机构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享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享本期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并及时通知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65,438+05天内,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根据当期实际利润,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就地缴纳;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者1/4。预付方式一旦确定,当年不能更改。这里的重点是,分支机构仅指以生产经营职能为主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付,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未转让房屋的销售收入需要在所得税前确认。近日,栖霞市地税局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该公司于2014年第二季度对外出售一套自有房产,并签订了正式的买卖合同。房子的价格是3400万,买方已经支付了3000万,但是产权还没有过户。2014年7月,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未进行收入申报,原因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需要在产权转让后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此,税务人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卖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公司自有房地产的处置,虽然在第二季度尚未转让,即资产所有权在形式上未发生变化,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满足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就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总额。新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于今年7月1日启用。南京某平面设计公司是查账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国庆假期后,公司税务人员咨询了秦淮地税局。该企业去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5438+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本年累计实际利润8万元。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填写新的申报表呢?秦淮地税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要区分具体情况。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且本年累计预扣实际利润未超过65438+万元的,享受的减免税为实际利润的15%;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5438+万元(含65438+万元),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5438+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超过65438+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享受减免的所得税额为实际利润。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累计实际预盈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优惠减免。公司去年应纳税所得额为9万元,今年累计实际利润为8万元。根据上述规定,预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减免实际利润8万元的15%,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实际利润8万元的10%,即8000元。同时,工作人员提醒,新的预缴申报表在14行列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应填写所得税减免。近日,浦口地税局在“纳税人学堂”举办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培训,重点讲解了减免税政策、税收征收管理以及如何填写申报表等内容。南京某餐饮管理公司的王会计得知新政策后,向税务局提出:“请您帮我看看我们公司是否符合规定。不填免税怎么办?可以再申报一次吗?”在核实了公司的情况后,税务人员告诉王会计:“从2014起,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可以按照规定,你的企业各项指标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要求,不能因为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而享受税收优惠。不过从今年开始,国家扩大了优惠范围,你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了!”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网站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税款。企业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