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确认制度?当事人如何向法院申请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双方必须到法院签字确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规定,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经调解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三条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亲自或者委托代理人向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三百五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笔录中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第三百五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调解组织主持调解的证明、与调解协议有关的产权证明等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当事人未提交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
第三百五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二)不属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
(五)调解协议内容涉及产权确认和知识产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发现上述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第三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查有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核实。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或者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充陈述或者证明材料。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第三百六十条经审查,调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公序良俗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无法司法确认的情形。